宁波市北仑区公墓灵峰墓园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方建良 | 注册资本:0.2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6844283776B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北仑区大矸镇林头方畚箕岙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3-24
2021-03-17
(2021)浙0206民初197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宁波市北仑区公墓灵峰墓园与王**、宁波宁宏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仑自然资规罚决字〔2026〕第000008号
宁波市北仑区公墓灵峰墓园未经政府部门依法审批于2020年2月占用了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方夏村土地6357.5平方米土地用作修建公墓。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根据《宁波市北仑区主城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局部图》,该地块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面积6054.5平方米。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面积303平方米;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2019年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现状为1.建设用地927.5平方米(其中公路用地42平方米,特殊用地885.5平方米),2.农用地4596平方米(其中竹林地1225平方米,其他林地3371平方米),3.未利用地834平方米(其他草地)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1、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6357.5平方米土地;2、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0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当事人在非法占用的6054.5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并处非法占用4596平方米农用地(其中竹林地1225平方米,其他林地3371平方米)每平方米18元,非法占用927.5平方米建设用地(其中公路用地42平方米,特殊用地885.5平方米)每平方米8元,非法占用834平方米未利用地(其他草地)每平方米8元,共计罚款人民币玖万陆仟捌佰贰拾元整(¥96820)。
96820.00元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06-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