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利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贤柏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406MA35GM4T79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九江市经开区内环路8号弘雅花园9栋10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1-12
(2023)赣0491民初296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九江利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陈*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3-12-21
(2023)赣0491民初287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九江利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沈**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3
2023-12-21
(2023)赣0491民初287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九江利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毛**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九市监处罚〔2026〕498号
柴桑区庐山春天小区共有1栋、7栋、8栋、9栋、10栋、11栋、12栋、13栋、29栋、30栋、31栋是总表用户,需要物业上门抄表完成缴费。6楼以上(含6楼)512户,实际用水407户;6楼以下259户,实际用水213户。每户居民均安装水表,但柴桑区水务有限公司未直抄到户。
当事人于2025年1月接管庐山春天小区,期间一直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物业收费标准,在2025年12月26日当事人与柴桑区庐山春天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当事人向柴桑区庐山春天小区住户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二次供水加压服务、代收代缴居民用水费用服务。
自当事人接管庐山春天小区以来,当事人收取该小区6楼以下住户的水费为2.59元/吨,6楼以上(含6楼)住户的水费为3.19元/吨,收取水费后向柴桑区水务有限公司缴纳的水费为 2.52 元/吨。6楼以下差价为 0.07元/吨,6楼以上(含6楼)差价为0.67元/吨。此“0.07元/吨,是物业在居民生活用水水费中的加价;0.6元/吨”,为《物业服务合同》中第十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没有建筑面积的,按个数交纳。具体标准如下:六层(含)以上加收0.6元/吨二次供水加压费”约定的“二次供水费用”。至2025年12月31日,当事人共多收该小区住户17768.98元,之后未再收取此费用。
2026年3月10日,当事人与九江市庐山春天小区业主委员会重新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第十一条中“六层(含)以上加收0.6元/吨二次供水加压费”改为“六层(含)以上加收每月10元管网维护费)”,并按照向柴桑区水务公司缴纳的水费价格代收业主居民生活用水水费。
2026年4月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九市监责退〔2026〕7号),当事人现已将上述“水费加价费用”全部退回给业主,无违法所得。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企业信用信息,及询问当事人,未发现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信息,认定当事人属初次违法。
当事人涉嫌不执行政府定价加价收取水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结合自由裁量理由,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违法收取费用0.1倍的罚款1776.9元的行政处罚。
1776.90元
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