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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至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9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帅铁桥注册资本:30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7063538860W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黄梅县黄梅镇东禅路南侧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2-13
2024-07-09
(2024)鄂1127民初278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11-13
2024-09-05
(2024)鄂1127民初2820号
物权保护纠纷
梅**与湖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4-11-13
2024-07-16
(2024)鄂1127民初278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4-11-13
2024-07-11
(2024)鄂1127民初278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448.00元
民事案件
5
2022-01-12
2021-11-04
(2021)鄂1127民初3476号
侵权责任纠纷
秦*、湖北至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12-14
2020-11-25
(2020)鄂1127民初327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至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0-12-14
2020-11-17
(2020)鄂1127民初327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至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0-12-14
2020-11-25
(2020)鄂1127民初331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至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0-12-02
2020-11-25
(2020)鄂1127民初327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至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黄梅市监处罚〔2026〕178号
根据黄梅县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供水定价文件《关于调整黄梅县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梅价价规〔2017〕1号)、污水处理定价文件《关于调整黄梅县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梅价费〔2016〕4号)规定,结合自来水公司收取当事人水费的实际情况,当事人所服务物业小区的居民和非居民水费收取标准应该是:居民用户供水价格为1.66元/吨,污水处理费价格0.85元/吨,合计2.51元/吨;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为1.98元/吨,污水处理费价格1.2元/吨,合计3.18元/吨。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的紧急通知》“一、严格执行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按照转供电终端用户对应执行的销售目录电价和分表电量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按转供电主体总表对应的销售目录电价和总表电量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按与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相同抄表周期,向终端用户按分表电量及对应的销售目录电价标准收取电费。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含转供电主体经营者办公、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用电,下同)收取的电费之和以不超过同期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电、配电设备线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转供电区域电损(原则上不超过总表计量数7%,低于7%的据实核定)应通过物业费或租金形式收取,不得通过电价加价或收取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收取。”的文件规定,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按分表电量及对应的销售目录电价标准收取电费,不得差异化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当事人所服务的小区非居民电费执行标准应是:工商业单一制1-10kv电度电价。 2026年4月10日,我局与当事人共同委托湖北中家会计师事务所对当事人水电费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 经审计,当事人在代收水费时,收费标准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在2017年1月1日-2018年5月6日,居民水价按2.79元/吨高于政府定价0.28元/吨收取的水量有120761吨,按3.18元/吨高于政府定价0.67元/吨收取的水量有157吨;非居民水价按2.79元/吨低于政府定价0.39元/吨收取的水量有179吨,按3.18元/吨政府定价收取的水量有787吨。第二阶段,在2018年5月7日-2018年5月15日,居民水价按3.14元/吨高于政府定价0.63元/吨收取的水量有1240吨,非居民水价按3.14元/吨低于政府定价0.04元/吨收取的水量有64吨。第三阶段,在2018年5月16日-2026年2月28日,居民水价按3.01元/吨高于政府定价0.5元/吨收取的水量有802516吨,按3.68元/吨高于政府定价1.17元/吨收取的水量有54吨;非居民(不含万锦幼儿园)水价按3.68元/吨高于政府定价0.5元/吨收取的水量有9022吨,2021年10月1日-2026年2月28日,万锦幼儿园按3.68元/吨高于政府定价0.5元/吨收取的水量有13825吨;据统计,居民和非居民用户(包括万锦幼儿园)在此期间共用水948605吨。 当事人在代收22家非居民(包含万锦幼儿园)电费时,收费标准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2019年1月-2019年8月自定电价为1.1元/度;第二阶段,2019年9月-2021年8月自定电价为0.89元/度(在此期间广告铺和干洗店两家2019年9月份电价为0.9元/度);第三阶段,2021年9月-2023年4月自定电价为0.847元/度;第四阶段,2023年5月-2026年2月自定电价为0.76元/度。据统计,22家非居民用户(包含万锦幼儿园)在此期间共用电829764度。 2026年4月30日,湖北中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书》(鄂中家专审字【2026】第Z041号),专项审计结果为:自2017年1月至2026年2月,当事人多收水费447371.78元,多收电费61944.24元,共计多收水我局于2026年5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多收的水电费509316.02元退还给用户;截止于2026年6月29日,当事人以现金或抵扣协议等形式向用户已退还水费11303元,电费61944.24元;但当事人在退款过程中,以住户多、业主房屋转卖、业主常年不在家以及预充式水费退款分清到户错综复杂为由,无法将436068.78元水费退还给用户。电费509316.02元。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发改规[2021]1号文)、(鄂发改规〔2025〕1号文)的规定: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定价,县内城乡公共管网(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应的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规定,我县电网输配电价及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用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均是按照政府定价价格执行。 当事人违反定价文件要求,在收取小区用户水电费时...[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未退还的水费436068.78元,并处以50931.60元罚款,合并执行487000.38元,上缴国库。
50931.60元
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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