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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华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兵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40023133043550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经济合作区安徽路150号仁和·广仁郡二期C座3层302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8-25
(2026)新40民终2313号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伊犁华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2
2025-06-18
(2025)新4002民初1339号
股东出资纠纷
何*
伊犁华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何*
伊宁市人民法院
3
2024-12-25
(2024)新40民终4010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伊犁华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7-23
(2026)新40民终2313号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伊犁华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何*
开庭传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2
2026-06-11
(2025)新4002民初1339号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伊犁华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何*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伊宁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0-22
2021-07-28
(2021)新4002民初3849号
合同纠纷
罗**、伊犁华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05-21
2017-05-31
(2017)新4002民初1759号
劳动争议
伊犁华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55.00元
民事案件
3
2017-09-29
2017-06-22
(2017)新4002民初4187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伊犁华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刘**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7-09-29
2017-06-22
(2017)新4002民初4188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伊犁华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李**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7-09-29
2017-06-22
(2017)新4002民初4194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伊犁华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党**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7-09-29
2017-06-22
(2017)新4002民初4193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伊犁华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卫**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州税稽罚〔2026〕30号
(一)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经查明,你公司除通过对公账户收取营业款之外,还通过法定代表人何兵和股东何花(原财务负责人)的个人微信收取部分驾校营业款,未足额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第十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之规定,你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应申报不含税收入623,673.73元,超过起征点300,000.00元,应补缴增值税6,236.74元;2021年第二季度应申报不含税收入658,438.65元,超过起征点450,000.00元,应补缴增值税6,584.39元;2021年第三季度已申报不含税收入507,306.93元,缴纳增值税5,073.07元;2021年第四季度应申报不含税收入458,380.28元,超过起征点450,000.00元,应补缴增值税4,583.80元;2022年第一季度应申报不含税收入1,674,524.51元,应缴增值税16,745.25元,已缴6,158.41元,应补缴增值税10,586.84元,2022年全年应申报增值税收入4,017,137.70元,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第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你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2022年享受“六税两费”减半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位于伊宁市,适用7%的税率,经计算,你公司2021年-2022年合计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79.71元。 (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问题 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情况:纳税调整后所得106,265.
其他逃避缴纳税款
3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6-06-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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