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津都毅豪商务宾馆(普通合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小平 | 注册资本:4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04079715382X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肖谢村迎宾大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台路市监处罚〔2026〕335号
2026年5月26日当事人在路桥区经营未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的化妆品、经营已取消备案的化妆品、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自行填充灌装化妆品。
一、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未查验化妆品备案情况、未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二、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未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系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已取消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系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已取消备案的奥芙曼去屑焗油洗发露 1 瓶、奥芙曼木瓜花香沐浴露 1 瓶;2、罚款 1000 元。三、当事人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自行填充灌装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系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罚款1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已取消备案的奥芙曼去屑焗油洗发露1瓶、奥芙曼木瓜花香沐浴露1瓶;2、罚款2000元。
3000.00元
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