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力祥时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任福东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1025851640181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哲里木路华辰电苑配套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5-18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呼和浩特市力祥时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郭**
武川县人民法院
2
2023-05-18
(2023)内0125民初737号
呼和浩特市力祥时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郭**
武川县人民法院
3
2022-04-01
(2022)内01民终1218号
呼和浩特市力祥时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王**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2-04-01
劳动争议
呼和浩特市力祥时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王**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1-12-08
(2021)内0102民初1248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呼和浩特市力祥时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哈*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6
2021-12-08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呼和浩特市力祥时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张**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7
2021-12-08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呼和浩特市力祥时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张**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8
2021-12-08
(2021)内0102民初1247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呼和浩特市力祥时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王**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9
2021-12-08
(2021)内0102民初1252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呼和浩特市力祥时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秦**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10
2021-12-08
(2021)内0102民初1252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呼和浩特市力祥时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张**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2-27
2023-05-29
(2023)内0125民初737号
租赁合同纠纷
呼和浩特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01-26
2022-04-06
(2022)内01民终1218号
劳动争议
呼和浩特市力祥时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784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03-23
2017-09-19
(2017)内0102民初568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呼和浩特市力祥时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09-10
2018-12-05
(2018)内0102民初3480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高*与呼和浩特市力祥时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735.00元
民事案件
5
2019-06-25
2018-12-06
(2018)内0102民初7572号
民事案由
呼和浩特市力祥时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06-25
2018-12-06
(2018)内0102民初7575号
民事案由
呼和浩特市力祥时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高**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04-09
2018-05-08
(2018)内0102民初205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呼和浩特市力祥时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531.00元
民事案件
8
2019-04-09
2018-05-08
(2018)内0102民初205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呼和浩特市力祥时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116.00元
民事案件
9
2018-10-23
2018-06-01
(2018)内0102民初302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呼和浩特市力祥时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264.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8-10-23
2018-06-12
(2018)内0102民初302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呼和浩特市力祥时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808.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消行罚决字〔2026〕第0025号
2026年4月13日,新城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依法对呼和浩特市力祥时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的北辰新领地小区进行“双随机 一公开”检查时,发现:消火栓泵、喷淋泵停用导致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停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属较重违法情形;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轻微违法情形,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6〕第0289 号)、刘福恒询问笔录、任福东询问笔录、《服务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38800.00元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消防救援局)
2026-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