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金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秋喜 | 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222480206D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中原头村西南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13
(2024)陕0524民初862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中石油渭南煤层气管输有限责任公司
合阳县金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合阳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5-07-01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原告苗改风、郑爱新、孙静怡、孙政
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合阳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9-25
2025-04-15
(2024)陕0524民初862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中石油渭南煤层气管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合阳县金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96744.29元
民事案件
2
2025-09-22
2025-08-21
(2025)陕05民终1234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中石油渭南煤层气管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合阳县金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3-06-30
2023-05-29
(2023)陕0524民初1215号
劳动争议
合阳县金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7-12-30
2017-12-28
(2017)陕0502行初40号
行政案由
原告合阳金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汪昌奎不服工伤认定决定纠纷行政一审裁定书
行政案件
5
2016-04-01
2016-04-01
(2016)陕05民终470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周**与苗**、郑**、孙**、孙**、原审被告合阳县金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6-03-16
2016-03-16
(2016)陕0524行审1号
行政案由
合阳县国土资源局与合阳县金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7
2015-05-21
2015-05-21
(2015)合民初字第00384号
恢复原状纠纷
党**与合阳县金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恢复原状纠纷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5-05-08
2015-05-08
(2015)合行非诉审字第00001号
合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4-11-13
2014-10-15
(2014)渭中执字第00046-2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地方煤矿总公司与执行合阳县金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市成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720000.00元
执行案件
10
2013-10-31
2013-10-31
(2008)民二终字第89号
借款合同纠纷
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合阳县金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市成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神木县大砭窑气化煤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地方煤矿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43206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矿安监陕煤四罚﹝2026﹞1022号
1.现场检查一采区回风巷(西)卧底维修施工时发现跟班安监员米大朋无证上岗;2.轨道大巷与一采区回风巷(东)之间的联络巷需进行轨道运输,该处FM-3风门未进行专项设计,未由煤矿总工程师审批;3.矿井水害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自7月1日下午各井下监测点传感器中断,至7月21现场检查时仍中断,未及时维护、保养,系统不能正常运转;4.回风立井为矿井安全出口之一,梯子间最下面2层侧面未安装护栏,未封闭;5.5103综采工作面86-110#液压支架未接顶不实,前端漏矸严重;《一采区北部集中运输巷掘进作业规程》规定工作面使用锚喷支护且“喷浆体滞后迎头不大于50m”,现场检查时,喷浆体滞后迎头约100m;5103综采工作面6#液压支架工作阻力18MPa、16#液压支架工作阻力4MPa、19#液压支架工作阻力7MPa,不符合5103综采作业规程不低于24MPa的要求,113#液压支架护帮板未打开不符合该作业规程有关要求;6.矿井未制定安全出口定期巡查制度,现场检查时无对回风立井安全出口的巡查台账;现场检查时,矿井使用圆木将风硐安全出口铁门顶住,人员无法从内部开启;7.一采区胶带巷约有100m胶带检修侧紧贴巷帮,未保持0.5m以上间距;8.中央变电所二部皮带馈电开关6月29日之后未进行低压漏电保护进行跳闸试验;9.一采区东二联巷巷道高度约1.6m,不满足行人2.2m的要求;10.一采区胶带巷一处高压电缆接线盒局部接地极采用钢管制成,管上没有透孔;11.一采区胶带巷设置的主隔爆水棚未按照要求进行检查,约有三分之一水袋的水量不足;12.现场抽查煤矿兼职救护队闻警出动情况,2名队员所佩戴的氧气呼吸器氧气压力为16MPa;13.煤矿领导6月份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未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14.矿井2026年度掘进接续存在重大变化,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未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15.现场检查时,主要通风机房负压传感器示数为0.60KPa,U型压差计示数为0.31KPa,负压传感器误差超过其说明书规定的±2%,未及时进行调校;16.一采区北部集中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机尾无照明,59#H架处底皮带与浮煤摩擦,90#-100#H架段皮带一侧跑偏至上层三联托辊的最低处。一采区北部集中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巷口带式输送机机尾滚筒未设防护栏;17.一采区北部集中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2025年12月入井,运转超过6个月未上井检修;18.现场抽查一采区北部集中回风巷掘进工作面2名工人自救器使用情况,其中1名操作不熟练,未达到30S盲戴要求,实际操作完成用时42S;19.通风值班人员未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20.通过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发现并经矿井本地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核实,矿井未准确填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系统内填报的“允许最大采深”为450m,实际应为437.5m。系统内上传的采矿许可证实为陕西省自然资源厅签发的《关于颁发合阳县金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金桥煤矿采矿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系统内上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为(陕)MK安许证(2023)0197号,实际应为(陕)MK安许证字〔2026〕0197号;矿井上传至灾害资料管理系统的《井下劳动定员制度》制定依据为《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上述依据已于2024年5月1日废止;21.井下无级绳绞车机电设备硐室未按规定设置摄像仪(现场有摄像仪,未通电联网);22.一采区北部集中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井下应急广播终端未及时前移,不能保证井下人员能够清晰听见应急指令;23.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报告内未按二氧化碳涌出量计算掘进工作面需风量,未分别选取最大控顶有效断面积和最小控顶有效断面积验算采煤工作面最小风量和最大风量(报告内均选取平局控顶有效断面积);24.一采区北部集中运输巷17#与18#风筒接头处存在破损、漏风;25.副井底信号室消防器材牌板记录上次检查时间为2026年5月27日,未每月进行维护管理;26.7月22日入井检查时,井口发放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在空气中显示甲烷浓度0.21%,不符合使用要求;27.现场抽查煤矿兼职救护队闻警出动情况,3名队员在矿山救援防护服装内穿有化纤衣物;安检员米大朋在井下休息时未随身佩戴矿灯、自救器;28.轨道大巷、运输石门部分低压电缆同构吊挂,未保持50mm以上间距;29.运输石门、回风石门使用集中式水袋棚作为主隔爆棚;30.经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检查矿井井下供电系统图,低瓦斯矿井二采区运输巷、二采区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未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分别取自各自掘进工作面动力电源低压总馈电开关,其上级电源与主通风机专变上级电源为井下中央变电所同一母线段。经现场核实为图纸填绘错误,实际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分别取自相互工作面动力电源低总馈开关;31.一采区回风巷(西)MB-1至MB-5密闭段巷道未在供气阀门附近安装供水阀门;32.通过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发现并经现场核实,5103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未对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有线调度通信和视频监视系统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通信和电源线缆的敷设作出明确规定;33.通过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发现并经现场核实,一采区北部集中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中未明确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筒接头的规格和安设标准的内容。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2.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3.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4.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5.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6.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7.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8.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9.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10.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11.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12.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13.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14.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15.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16.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17.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18.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19.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20.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21.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22.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23.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24.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25.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26.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27.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28.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29.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30.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31.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32.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33.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合并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肆仟元整(¥364,000.00)。
52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6-08-12
2
合阳市监处罚﹝2026﹞120号
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的压缩机房使用的3台油气分离器,产品编号:706098501、706098502、706098503,设备库房外北侧有内燃平衡重式叉车1辆,型号-规格:CPCD80-RG16,整机编号:120204143,上述设备均无法提供的监督检验报告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压缩机房北侧外棚使用的3台储气罐,产品编号为:17FB2060、17FB2061、17FB2062,当事人提供编号:ERDG2021-953、ERDG2021-954、ERDG2021-955的压力容器检验结论报告3份,使用登记证编号:容17陕E00686(18)、容17陕E00687(18)、容17陕E00688(18),下次检验日期均为:2025年11月。机修车间1台起重机械,产品编号:181020083,当事人提供提供编号:QQD-2023-1108-64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报告1份,设备代码:411010461201804769,使用登记证编号:起17陕E00562,设备型号规格:QD20/5-15.2A5,使用单位名称:合阳县金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下次检验日期为:2025年11月。上述设备均已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至今仍在继续使用且不能提供2025年11月后的有效检验报告。 2026年7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指令书》(合市监特令〔2026〕CB23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6台压力容器、1辆叉车、1台起重机械等8台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向检验机构申报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合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