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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爱思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丽清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981MABUR482XR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福安市新华南路86号203D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专处罚〔2026〕3-2号
经查:2026年3月25日,福安市爱思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受福安市卡邦电子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一批“志高”品牌按摩椅。该批次“志高”品牌按摩椅内容如下:型号ZG-280按摩椅14台;型号ZG-S542按摩椅3台;型号ZG-661按摩椅3台。合同约定每台按摩椅产品单价600元,共计货值金额12000元。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在福安市溪潭工业园区77号5幢2层生产涉案按摩椅。福安市爱思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福安市卡邦电子有限公司取得产品追溯码、防伪标识以及带“CHIGO志高”图形、文字、产品技术参数信息的包装纸箱后,将产品追溯码、防伪标识以及当事人制作的产品标签贴在涉案按摩椅上,再将涉案产品装入包装纸箱中。执法人员另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福安市善维贸易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包装纸箱上喷涂商标持有人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制造商福安市善维贸易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以及热线电话等信息,当事人制作的产品标签中也标注“商标持有人: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制造商:福安市善维贸易有限公司”的信息。2026年4月,当事人生产出4台型号ZG-280按摩椅、1台型号ZG-661按摩椅、2台型号ZG-S542按摩椅,并于2026年4月8日登记入库,同日交付给福安市卡邦电子有限公司。2026年5月,当事人完成剩余10台型号ZG-280按摩椅、2台型号ZG-661按摩椅、1台型号ZG-S542按摩椅生产,2026年5月5日登记入库,但未交付福安市卡邦电子有限公司。之后当事人收到1台型号ZG-280按摩椅、1台型号ZG-661按摩椅的退货,当事人将两台退货按摩椅一并存放在仓库。2026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福建省福安市溪潭工业园区77号5幢2层的场所发现15台涉案按摩椅为福安市爱思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经查,“志高”文字、图形商标注册人为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商标涉及商品包括按摩器械。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志高”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生产的材料以及福安市善维贸易有限公司授权其使用厂名、厂址等相关信息的材料,上述涉嫌违法产品被我局依法查获,违法经营额共计12000元。当事人共售出5台涉案产品,每台600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支出成本的票据材料,故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3000元。当事人未取得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未经福安市善维贸易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该公司厂名、厂址等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当事人以生产、销售侵权“志高”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获取非法利益为唯一违法目的,通过冒用拥有“志高”注册商标授权企业的厂名、厂址等信息来掩盖涉案商品未经合法授权的事实。故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与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具有紧密的手段与目的的依存关系,属于牵连违法行为。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同一当事人的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没有牵连关系的,遵循“分别处罚,合并执行”的原则,适用本规则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有牵连关系的,适用吸收原则,择重而处。”的规定,建议适用吸收原则,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吸收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另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B-3的从轻情节裁量幅度。建议对当事人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11台型号ZG-280按摩椅、3台型号ZG-661按摩椅、1台型号ZG-S542按摩椅; 二、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人民币 三、处以罚款20000元人民币。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11台型号ZG-280按摩椅、3台型号ZG-661按摩椅、1台型号ZG-S542按摩椅;二、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人民币三、处以罚款20000元人民币。
20000.00元
福建省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3
2
宁安税城北简罚﹝2026﹞549号
-
罚款
5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福安市税务局
2026-04-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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