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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曼么龙门诊部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汪家宇注册资本:8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2801MA7N9J9RXP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宣慰大道18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西景处罚〔2026〕381号
2026年5月14日,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景洪曼么龙门诊部有限公司(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宣慰大道184号 )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诊所库房陈列有待使用的止咳橘红颗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0980105,规格:每袋装6克,包装:铝塑膜袋;每盒6袋;生产日期:2025/04/03,产品批号:250404,有效期至2027/03,生产企业名称: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海南省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药谷工业园药谷三路6号”共计150盒,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药品供货方资质材料,进货单据,也不能提供进销货台账。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经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物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药品购进票据,2026年5月25日执法人员对该药品进行抽样,并送云南省西双版纳州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2026年6月29日,执法人员收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书,检验结果为:所检项目符合国家药品标准WS3-106(Z-106)-2002(Z)-2014Z的要求。 当事人述于2026年5月6日,通过上门推销业务员购入止咳橘红颗粒 150 盒。该业务员告知当事人可先行使用,药品单价 6.5 元 / 盒,合计货款 975 元,约定后续交付票据及相关资料时再结清款项,截至案发之日,当事人无法与该业务员取得联系且该业务员未能提供药品供货方资质材料,进货单据。当事人称至案件查获之日,涉案药品尚未使用。因当事人未规范建立药品购进、使用台账,无法核实上述药品是否对外销售经营,故本案违法所得难以认定。
(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10000.00元
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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