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金海湖新区迎峰煤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宝成 | 注册资本:18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000MA6HQ6FT43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竹园乡尖山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29
(2025)黔0521民初3020号
排除妨害纠纷
刘*
毕节市金海湖新区迎峰煤业有限公司
大方县人民法院
2
2022-05-09
(2022)黔0521民初2337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周**
毕节金海湖新区迎峰煤业有限公司
大方县人民法院
3
2021-10-20
(2021)黔05民终5835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周**
毕节金海湖新区迎峰煤业有限公司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1-09-01
(2021)黔0521民初4527号
劳务合同纠纷
大方县联发铲车配件中心
毕节金海湖新区迎峰煤业有限公司
大方县人民法院
5
2021-07-20
(2021)黔0521民初3967号
劳动争议
张**
毕节金海湖新区迎峰煤业有限公司
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人民法院
6
2021-07-20
(2021)黔0521民初3966号
劳动争议
谭**
毕节金海湖新区迎峰煤业有限公司
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人民法院
7
2021-07-20
(2021)黔0521民初3969号
劳动争议
王**
毕节金海湖新区迎峰煤业有限公司
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人民法院
8
2021-07-20
(2021)黔0521民初3968号
劳动争议
谭*
毕节金海湖新区迎峰煤业有限公司
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人民法院
9
2021-07-14
(2021)黔0521民初3961号
劳动争议
杜**
毕节金海湖新区迎峰煤业有限公司
大方县人民法院
10
2021-07-14
(2021)黔0521民初3970号
劳动争议
刘**
毕节金海湖新区迎峰煤业有限公司
大方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3-23
2026-03-19
(2026)黔0521执1004号
劳动争议
熊某;毕节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其他执行执行通知书
44302.51元
执行案件
2
2026-03-23
2026-03-19
(2026)黔0521执1040号
劳动争议
陈某;毕节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其他执行执行通知书
95189.72元
执行案件
3
2026-03-23
2026-03-04
(2026)黔0521执771号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毕节某有限公司;陈*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41700.59元
执行案件
4
2026-03-23
2026-03-19
(2026)黔0521执1066号
劳动争议
毕节某有限公司;谭某劳动争议其他执行执行通知书
76332.52元
执行案件
5
2025-05-20
2024-12-09
(2024)黔05民终6483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毕节金海湖新区某某煤业有限公司与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5-05-20
2024-12-09
(2024)黔05民终6480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毕节金海湖新区某某煤业有限公司与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5-05-19
2024-10-24
(2024)黔05民终6484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毕节金海湖新区某某煤业有限公司与陈**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5-05-19
2024-10-24
(2024)黔05民终6485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毕节金海湖新区某某煤业有限公司与叶**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24-10-10
2024-02-20
(2024)豫05民终116号
租赁合同纠纷
毕节某煤业有限公司与林州某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24-09-20
2023-10-25
(2023)豫05民辖终261号
租赁合同纠纷
毕节金海湖新区某某煤业有限公司与林州某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管辖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煤安监执三罚﹝2025﹞158号
违法事实: 1.瓦斯检查存在漏检情况进行作业。2025年7月31日中班,1070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正常掘进作业,其回风流K0+140m处机电硐室内安设有3台在用开关,当班未检查该硐室甲烷浓度2.皮带上山二部架空乘人装置机头未装设越位保护;3.煤矿未严格开展通风瓦斯日分析。10613切眼掘进工作面自8月19日开始至8月20日瓦斯浓度由0.21%增大到0.6%(幅度超过2倍),煤矿未分析原因;4.10613运输巷联络巷内安设的正向、反向风门联锁失效;5.2025年8月17-18日,抽查视频发现迎峰煤矿10613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打设锚杆时空顶作业;6.10702回风巷敷设的瓦斯管路在巷道K0+140m处与电缆搭接;7.10702回风巷风门往下100m段为倾斜井巷,运输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没有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8.10702回风巷隔爆水袋采用的挂钩规格达不到以下要求:直径4mm~8mm的圆钢,现场使用塑料挂钩
违法事实: 1.瓦斯检查存在漏检情况进行作业。2025年7月31日中班,1070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正常掘进作业,其回风流K0+140m处机电硐室内安设有3台在用开关,当班未检查该硐室甲烷浓度2.皮带上山二部架空乘人装置机头未装设越位保护;3.煤矿未严格开展通风瓦斯日分析。10613切眼掘进工作面自8月19日开始至8月20日瓦斯浓度由0.21%增大到0.6%(幅度超过2倍),煤矿未分析原因;4.10613运输巷联络巷内安设的正向、反向风门联锁失效;5.2025年8月17-18日,抽查视频发现迎峰煤矿10613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打设锚杆时空顶作业;6.10702回风巷敷设的瓦斯管路在巷道K0+140m处与电缆搭接;7.10702回风巷风门往下100m段为倾斜井巷,运输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没有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8.10702回风巷隔爆水袋采用的挂钩规格达不到以下要求:直径4mm~8mm的圆钢,现场使用塑料挂钩 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 1.《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二项、第四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一项;;2.《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项;《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安全检验规范》(AQ1038—2007)5.2.2;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四十九条;4.《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四条;5.《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八条;6.《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项;7.《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六条第六项;8.《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 )6.5.2.6 的规定,依据 1.《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分别1.责令停产整顿10日(针对管理团队思想认识、作风建设、煤矿瓦斯检查等方面的隐患进行整顿),处捌拾肆万元罚款(¥840,000.00);2.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3.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4.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5.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6.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7.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8.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合并责令停产整顿10日(针对管理团队思想认识、作风建设、煤矿瓦斯检查等方面的隐患进行整顿),罚款人民币壹佰零壹万伍仟元整(¥1,015,000.00)
188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5-11-20
2
黔煤安监执三罚﹝2023﹞332号
1.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仍然组织生产。(1)根据煤矿编制的《10612运输巷揭M6煤区域(里程煤仓口以里50m—77m)抽采达标评判及区域措施效果检验评价报告》,10612运输联络巷预计揭煤点对应顶板抽放巷第4组穿层钻孔,效果检验控制该处巷道轮廓线外12m,经过现场勘查测量并核对地质资料发现,实际揭煤点相对滞后两组钻孔,对应顶板抽放巷第6组穿层钻孔,导致实际揭煤点效果检验控制轮廓线外不足12m(实际控制轮廓线外约6m,现该工作面已进入揭煤程序,迎头距M6煤层最小法距约1.9m)。(2)10612运输联络巷掘进工作面正处于揭煤期间,2023年10月10日夜班煤矿对工作面进行揭煤验证,根据煤矿提供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单及预测钻孔参数,煤矿在揭煤工作面进行揭煤验证时,距离突出煤层M6法向距离不足2m,实际仅1.93m;(3)揭煤验证施工的3#预测钻孔为全岩,未进入M6煤层,未取得M6煤层钻屑测定K1值和钻屑量;2.10612运输联络巷掘进工作面防突措施竣工图内容不完善,穿层预抽钻孔防突措施竣工图未标注清楚钻孔位置轨迹;3.10612运输联络巷掘进工作面目前距离M6突出煤层法距1.93m,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排渣;4.未按规定设置风筒传感器,10612运输联络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风筒传感器未设置在风筒末端(实际设置在倒数第四节风筒上);5.未建立核查分析制度并对揭煤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钻孔进行核查分析。2023年9月26-27日施工10612运输巷揭M6煤区域(里程煤仓口以里50m—77m)防突措施效果检验钻孔,共布置5个测点,测得最大残余瓦斯含量6.1703m³/t。2023年9月28日,煤矿编制了《10612运输巷揭M6煤区域(里程煤仓口以里50m—77m)抽采达标评判及区域措施效果检验评价报告》,经瓦斯抽采后,反算残余瓦斯含量为4.5738m³/t,煤矿未根据实测残余瓦斯含量数据与反算数据存在的较大差距对效果检验钻孔进行核查分析;6.钻眼、爆破人员未依照《10612运输联络巷迎头揭煤安全技术措施》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规定设计炮眼深度1.5m、炮眼个数31个、炸药量19.8kg,2023年10月10日早班爆破施工炮眼深度为2.0m、炮眼个数48个、装药量为38.1kg。
责令停产整顿5天,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壹佰陆拾壹万元人民币
161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3-11-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