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县新福源大酒店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于国民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1224MA7BTL558J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城关镇东街5号(陇康综合楼三至六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康消行罚决字﹝2026﹞第0010号
2026年8月4日,康县消防救援局消防行政执法人员陈兴玉、王志谦对位于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城关镇东街5号(陇康综合楼三至六楼)的康县新福源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5层一处管道井门为普通木门(无永久性金属铭牌,场所不能提供3C证书),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6.4.4(4)条之规定,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6年8月4日,康县消防救援局消防行政执法人员陈兴玉、王志谦对位于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城关镇东街5号(陇康综合楼三至六楼)的康县新福源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酒店5层一处管道井门为普通木门(无永久性金属铭牌,场所不能提供3C证书),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6〕第0236号)、受委托人张晓菲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参照《甘肃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轻微违法情节: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消防设施类别1类,或者其他情形的)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康县新福源大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陆佰玖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5690.00元
康县消防救援局
2026-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