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面之缘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永中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1054259704G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垫江县工业园区高安组团服务中心110内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8-27
(2019)渝0231民初18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面之缘食品有限公司
陈**
垫江县人民法院
2
2019-08-26
(2019)渝0231民初18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面之缘食品有限公司
陈**
垫江县人民法院
3
2019-08-26
(2019)渝0231民初18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面之缘食品有限公司
陈*
垫江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2-17
2019-09-16
(2019)渝0231民初18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面之缘食品有限公司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3685.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垫江市监处罚〔2026〕227号
经查,不合格批次碱面是当事人于2026年5月1日生产,共生产了200把碱面,规格型号均为1.5kg/把,有生产记录,没有不合格批次碱面的原材料购进票据。不合格批次碱面当事人共销售了180把,具体为:高峰鸿福超市30把、五洞鸿福超市20把、陈明粮油店50把、高峰浙联超市80把,还剩余20把未售出存放在当事人成品库内,即本局现场检查时发现的那20把,已被本局扣押,销售价格均为8元/把,有销售记录。在本局现场检查后当事人立即开展召回工作,共召回了133把,当事人已将召回的不合格批次碱面133把全部进行销毁,有销毁记录和回收协议书。因销售给高峰鸿福超市的30把中有11把已被本局高峰市场监管所扣押,故当事人以相同价格的清水面将以上11把碱面给高峰鸿福超市补足,有退换单据。
本局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生产车间内发现的复配食品添加剂(柠檬色)是当事人员工配送人员吴军于2026年4月下旬拿到当事人生产车间。上述食品添加剂吴军带来当事人生产车间时已开封剩余底部少许未称重,本局现场检查时称重剩余0.12kg。当事人使用上述食品添加剂仅生产过一批次碱面即2026年5月1日那批次,没有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
本局于2026年6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垫江市监限提【2026】062201号),要求当事人在5日内提供2026年5月1日批次碱面的原材料购进记录和票据以及当事人购进复配食品添加剂(柠檬色)的购进票据和使用记录,截止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未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故本案货值金额以生产数量×销售价格计算,即200把×8元/把=1600元,违法所得以当事人实际销售数量×销售价格计算,即(总的销售数量180把-已召回的数量133把-已被高峰市场监管所扣押的11把)×8元/把=288元。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捌拾肆元整(¥384.00);3、没收违法财物包括剩余的复配食品添加剂0.12kg,不合格批次碱面20把 。
2000.00元
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