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县美家宜百货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伟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6MA6HP1K770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威宁县龙街镇天桥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威烟处﹝2026﹞第61号
2026年6月13日11时35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姬远旭(24050652038)、王炯(24050652050)、余才培(24050652060)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对威宁县龙街镇天桥市场卷烟零售户王伟民经营场所进行错峰错时检查。经查,该经营场所持有威宁县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520526105947),在其经营场所内查获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品:贵烟(硬黄精品)24条、云烟(软珍品)8条、贵烟(硬高遵)2条、芙蓉王(硬)2条、利群(新版)2条、黄果树(蓝佳品)1条、贵烟(蓝色的爱)2条,共计7个品规、41条卷烟,上述卷烟条包装上喷码与王伟民的许可证号不符。经现场询问被检查人王数华(王伟民妻子),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嫌疑。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现场负责人王数华在现场参与整个检查过程,并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并未对该行政强制措施提出陈述与申辩。整个检查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和拍照,未对该经营场所财物造成损坏。经查:当事人王伟民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系王伟民今年5月中旬,从一开面包车男子处购买的,购进卷烟的价格记不清了。所购卷烟均放在店中准备以零售价进行售卖。该批卷烟购进价格因无法佐证,涉案卷烟属于查不清楚收购价格的,按卷烟零售价格计算案值,案值7050.00元,卷烟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属“真品卷烟”。
综上所述,当事人王伟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的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参照《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烟法[2023]3号):“违法进货总额在35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决定: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进货总额7050元的9.4%的罚款,罚款金额计人民币:662.70元,上缴国库。
662.70元
贵州省烟草专卖局
2026-09-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