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横州市宗政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绍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81MA7GUUQG6N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横州市横州镇蒙垌村委村头村11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横市监处罚〔2026〕305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6年4月底,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横州市横州镇不同的店面购进烟草制品,在其位于横州市横州镇蒙垌村委村头村113号的店铺向过往群众销售,购进、销售的品种、数量及价格分别为: 1.硬盒娇子(时代阳光)购进1条,购进价格为65元/条,未销售,无获利; 2.红塔山(硬经典100)购进1条,购进价格为90元/条,未销售,无获利; 3.泰山(硬红八喜)购进2条,购进价格为45元/条,销售价格为65元/条,销售1条,销售额为65元,获利20元; 4.真龙(致青春)购进1条,购进价格为110元/条,未销售,无获利; 5.双喜(硬经典1906)购进1条,购进价格为140元/条,未销售,无获利; 6.真龙(状元)购进1条,购进价格为120元/条,未销售,无获利。 当事人共购进7条烟草制品。至案发共销售了1条烟草制品,销售额为65元,获利20元。其余价值730元的6条烟草制品,因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于2026年5月11日被横州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销售上述烟草制品违法经营总额795元,获利20元。 当事人已于2026年5月14日领回被横州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的6条烟草制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2.横州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等材料复印件7份19页,其中: (1)《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州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横烟移〔2026〕第12号)1份1页;《横州市烟草专卖局移送财物清单》1份1页,证明横州市烟草专卖局向本局依法移交案件和涉案财物的事实; (2)《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州市烟草专卖局现场笔录》复印件1份2页、《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州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复制(提取)单》复印件1份12页,证明横州市烟草专卖局2026年5月11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州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州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各1份1页,证明横州市烟草专卖局2026年5月11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烟草制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的事实; (4)《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州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被先行登记保存的烟草专卖品数量、单价、金额的事实; 3.《询问通知书》1份1页及《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本局依法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经过; 5.《收条》1份,证明当事人全部领回被先行登记保存的烟草制品的事实; 6.《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1页,证明当事人已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事实。 以上相关证据均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二十元(¥20.00元); 二、处违法经营总额795.00元21%的罚款计一百六十六元九角五分(¥166.95)。 以上罚没款共计一百八十六元九角五分(¥186.95)。上缴国库。
166.95元
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9
2
桂南横市监处罚〔2024〕638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7月底,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横州市横州镇不同的店面购进烟草制品,于横州市横州镇蒙垌村委村头村113号经营烟草制品。购进、销售的品种、数量及价格分别为: 1.金圣(庐山)购进1条,购进价格为55元/条,销售价格为75元/条,销售0.6条,销售额为45元,获利12元; 2.大青山(长丰)购进1条,购进价格为50元/条,销售价格为70元/条,销售0.6条,销售额为42元,获利12元; 3.真龙(凌云)购进1条,购进价格为130元/条,销售价格为150元/条,销售0.2条,销售额为30元,获利4元。 4.真龙(轩云)购进1条,购进价格为140元/条,销售价格为160元/条,销售0.1条,销售额为16元,获利2元。 5.真龙(鸿韵)购进1条,购进价格为180元/条,销售价格为200元/条,销售0.3条,销售额为60元,获利6元。 至2024年8月27日被横州市烟草专卖局查获时止,已经销售出上述品牌的烟草制品共计1.8条,销售收入193元,获利36元。其余3.2条烟草制品被横州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货值金额462元。当事人销售上述烟草制品,违法经营总额655元,违法所得36元。 另查明,当事人曾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于2022年3月2日、2022年7月20日、2023年3月3日、2023年10月16日多次受到我局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三十六元(¥36.00元); 二、处以违法经营总额655.00元50%的罚款计三百二十七元五角(¥327.50)。 以上罚没款共计三百六十三元五角(¥363.50)。上缴国库。
327.50元
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30
3
横市监处罚〔2023〕455号
当事人自2023年9月1日起,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横州市区其他商店购进4个品种4条烟草制品,在其位于横州市横州镇蒙垌村委村头村113号的门店销售给周边居民。具体购销情况为:1.真龙(状元)购进1条,进货价140元/条,销售价150/条,已售0.4条;2.真龙(致青春)购进1条,进货价130元/条,销售价140/条,已售0.5条;3.哈德门(纯香)购进1条,进货价50元/条,销售价55/条,已售0.1条;4.红塔山(硬传奇)购进1条,进货价140元/条,销售价150/条,已售0.4条。至2023年9月4日案发,已售出上述品牌的烟草制品共计1.4条,销售收入为195.50元,获利13.50元。
一、没收违法所得一十三元五角(¥13.50); 二、处违法经营总额495.00元50%的罚款计二百四十七元五角(¥247.50);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二百六十一元(¥261.00)。上缴国库。
247.50元
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