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惠乔春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亢春林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0731238100E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浦发路2号鼎商国际产业园B2栋202、302、402、50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07
(2024)云05民终395号
合同纠纷
昆明惠乔春商贸有限公司,保山华达贸易有限公司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8-01
(2023)云0111民初107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昆明惠乔春商贸有限公司
山*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2-29
(2025)云0114执异4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昆明惠乔春商贸有限公司
昆明哲赢商贸有限公司;李笔文;苏玉;罗权飞
执行文书、拍卖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2
2025-09-26
(2025)云0112执异377号
执行异议
昆明惠乔春商贸有限公司
昆明美丽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昆明睡美人纸业有限公司,陈**,陈**
执行文书、拍卖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3
2024-05-10
(2023)黔0221民初55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昆明惠乔春商贸有限公司
刘**,六盘水汇商商贸有限簽公司
裁判文书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4
2024-03-08
(2023)黔0221民初55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昆明惠乔春商贸有限公司
刘**,六盘水汇商商贸有限簽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5
2017-02-28
(2016)云0902民初12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昆明惠乔春商贸有限公司
临沧市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2-01
2025-09-10
(2025)云0902执9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临沧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王麒雯;昆明惠乔春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4-28
2022-01-12
(2021)云0114民初77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昆明惠乔春商贸有限公司、昆明哲赢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17059.25元
民事案件
3
2020-08-26
2020-07-22
(2020)云3102执202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昆明惠乔春商贸有限公司、瑞丽市壹家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9-09-11
2015-12-29
(2015)呈执字第11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昆明惠乔春商贸有限公司、云南天顺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9-07-05
2016-11-21
(2016)云0902民初12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昆明惠乔春商贸有限公司与临沧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6112.86元
民事案件
6
2018-11-14
2016-11-21
(2016)云0902民初12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昆明某公司与临沧某公司、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76112.86元
民事案件
7
2017-12-29
2017-03-09
(2016)云0112民初77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昆明惠乔春商贸有限公司与昆明美丽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3794.41元
民事案件
8
2016-11-21
2016-11-21
(2016)云0902民初12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昆明惠乔春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沧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76112.86元
民事案件
9
2015-02-11
2015-02-11
(2015)成民终字第571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易**与四川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四川百家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成都来、昆明惠乔春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5-02-11
2015-02-11
(2015)成民终字第571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易**与四川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四川百家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成都来、昆明惠乔春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处罚〔2026〕550号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七彩香妃葡萄干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鉴于当事人的生产设备还用于其它产品的生产,对当事人的工具设备不予没收。
综上所述,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040元。
5000.00元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