杞县六强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尹合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0221MA47W0B489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杞县葛岗镇葛岗村九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杞市监处罚〔2026〕124号
经查,2026年5月21日,当事人在杞县五里河豫东商贸城(杞县魏存莹豆制品经营店)处购买2个皮冻(1个/5公斤),购进价格6元/公斤,购货款计60元。截止被调查时该批皮冻已经全部售出,销售价格8.36元/公斤,得款计83.6元,获利23.6元。当事人经销的该批皮冻于2026年6月15日,经河南省食品合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检测为存在安全风险产品,其中“铝的残留量”项目存在安全风险。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属经营存在安全风险的食品。因当事人在经营该皮冻过程中能正常索源且正常价格、渠道购进,购进后无二次添加直接切块销售,无主观过错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皮冻时只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明并留存售卖方的一票通,未按规定索要该批皮冻的合格证明材料,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处罚。
警告
0.00元
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