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耿马县勐傣叶芳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罕瑞注册资本:5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530926MAELYCAP88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https://haohuo.jinritemai.com/views/shop/index?id=yKiOgHLV&url_maker=shop_sdk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临耿处罚〔2026〕32号
(一)生产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生产经营未标注法定标签内容的预包装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生产者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八)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擅自从事炒豆食肉酱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构成无证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综上,当事人存在两项独立违法行为,本局依法对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符合不予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决定不予处罚;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减轻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肆拾元整(640.00元); 二、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上述罚没款壹仟陆佰肆拾元整(1640.00元),依法上缴国库 。
1000.00元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15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