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双桥米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盼盼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84MA48HQTL15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宜城市刘猴镇刘猴村四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城市监处罚〔2026〕163号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名称:宜城市双桥米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684MA48HQTL15,经营者:罗盼盼,经营范围:食用农产品初加工;粮食收购;农副产品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注册日期:2014年10月31日,经营场所:宜城市刘猴镇刘猴村四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鄂小作坊0684003407,生产者名称:宜城市双桥米厂,生产地址:宜城市刘猴镇刘猴村四组,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8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不能提供在用电子汽车衡(型号规格SCS-30)有效的检定证书及合格证。我局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仍然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汽车衡(型号规格SCS-30)。...[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电子汽车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现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汽车衡,并处罚如下:
罚款500元。
500.00元
宜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