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百康大药房花园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月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901MA6L55K56H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建设东路滇西商务A1-5-9号至1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大市医保处字〔2026〕第2号
2025年12月3日对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委托临沧市医疗保障局飞行检查组反馈问题进行勘验,发现大理市百康大药房花园店给慢性病患者(糖尿病)使用扎冲十三味丸及给慢性病患者(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 II~III级、糖尿病等)使用红花清肝十三味丸并纳入医保统筹结算,存在诊断与药品法定适应症不符。涉及违规资金142495.91元,于2025年10月24日退回大理市医保中心基金账户。2025年12月25日大理市医疗保障局对其进行行政立案调查。
本机关于 自2025年12月25日至2026年2月26日对大理市百康大药房花园店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请求免于处罚。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初次违法且及时主动退回违规资金。由于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鉴于该单位初次违法且及时主动退回违规资金,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及《云南省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则(修订版)》第七条 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违规使用资金1倍罚款,即142495.91元,
2.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142495.91元
大理市医疗保障局
2026-04-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