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福泉兴堂矿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牛小辉 | 注册资本:59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000MA6J4BJ67L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州福泉市牛场镇黄家湾村幸福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0
(2025)黔2702民初1206号
劳动争议
李**
黔南福泉兴堂矿业有限公司
福泉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2-03
2025-07-29
(2025)黔2702民初1206号
劳动争议
黔南福泉兴堂矿业有限公司;李济忠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矿安监黔煤执八罚〔2026〕2-42号
1.未按作业规程管理顶帮。(1)1012-1运输巷采用锚杆支护,该巷道k0+280m-k0+283m巷段顶板淋水、顶板破碎脱层未加强支护。(2)1012-1切眼掘进工作面上、下巷帮永久支护距迎头间距分别为4m、6m,均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不大于2.3m间距;2.1012-1回风巷、1012-1切眼掘进工作面超前探放水,仅布置1个前探钻孔探放顶板吴家坪组岩溶水体,不符合含水体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的规定;3.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1)+755临时配电硐室安设2道正向风门联锁装置失效,能同时打开。(2)井下未设置消防材料库。(3)+755车场多处高压电缆距离小于50mm(实测10mm)。(4)1012-1切眼掘进工作面设置的反向风门受底板底鼓影响变形不能关闭,未及时维修。(5)1012-1切眼k0+10m处电缆遭受淋水。(6)地面空压房2台在用空气压缩机油气分离器的压力表没有校准。(7)新主斜井和一采区运输下山(新)安装的单轨吊车不具备定位功能。(8)矿井现开采I号煤层煤尘具有爆炸危险,主斜井皮带运输未采取防尘喷雾、定期冲尘等防尘措施,导致巷道巷壁、管道上粉尘堆积严重(部分巷帮、管道上粉尘厚度达3mm);4.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1)+755水泵房有4台开关未与主接地极连接成1个总接地网。(2)现场检查时,对井下9名作业人员自救器佩戴使用进行抽查,有4人未达到在30s内熟练盲戴要求。
分别1.处壹万元罚款(¥10,000.00);2.给予警告,处叁万元罚款(¥30,000.00);3.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4.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警告。
155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6-09-03
2
矿安监黔煤执八罚﹝2026﹞2-22号
1.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1)二采区运输下山(反掘)掘进工作面耙装机使用有接头的钢丝绳。(2)二采区回风下山安装的两台水泵的裸露传动部位未加装护罩或者遮栏等防护设施。(3)二采区轨道下山使用绞车提升,未按设计设置托绳轮。(4)1018运输巷K0+60-K0+80巷段的带式输送机(带宽800mm)下输送带距离巷道底板小于0.2m(直接接触巷道底板)、巷道检修侧巷帮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小于0.5m(检修侧运输设备与巷帮接触)。(5)1018回风巷、运输巷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巷道高度低于1.8m,实测为1.5m。(6)1018运输巷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巷道净高小于2.2m,实测为1.5m;1018回风巷的净高低于2m,实测为1.55m。(7)+810煤仓上口设置的防护栏仅能防护部分区域,起不到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作用。(8)未实现地面集中监控的+755、+855、+970变电所未设专人值班。(9)主斜井、一采区运输上山采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使用非固定抱索器,其中间各乘人站未设置乘人间距提示和保护装置。(10)矿井2026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未核定矿井通风能力。(11)1012-1运输巷滚筒驱动的带式输送机机尾未设照明。(12)一采区新运输下山未设置永久测风站;2.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作业。(1)1018采面运输巷K0+85-K0+125巷段大量积水,未采取设置水沟、水窝、排水泵等措施保证巷道有足够的排水能力。(2)矿井2024年雨季期间因地面暴雨采空区突水发生淹井,在2026年雨季前未分析研究由贵州省103地质大队物探勘察出的F2-2、F2-3、F4、F21导水断层及L6~L12导水裂隙对矿井开采的影响。(3)矿井建立的水害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未对矿井范围内底板茅口组主要充水含水层的水位、水温及顶板吴家坪组主要充水含水层水温进行长期动态观测。(4)煤矿二采区主水仓掘进工作面风筒拐弯处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安设骨架风筒。(5)1012-1运输巷下帮的永久支护距迎头的最大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2.3m,实测为46m;3.未按作业规程管理顶帮。(1)二采区主水仓和二采区运输下山(反掘)掘进工作面未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管理顶帮,现场检查时,发现二采区主水仓掘进工作面6根锚杆托盘未紧贴岩面,二采区运输下山(反掘)掘进工作面4根锚杆托盘未紧贴岩面。(2)1018综采工作面27#、39-41#、47#、55#、60#、62#液压支架未接顶;4.煤矿新主井带式输送机机尾改向滚筒处未设防护栏;5.现场检查发现1018综采工作面8点班班长张厚成下井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分别1.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2.给予警告,处叁万元罚款(¥30,000.00);3.处壹万元罚款(¥10,000.00);4.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5.处壹万元罚款(¥1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警告。
165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6-06-03
3
矿安监黔煤执八罚〔2026〕2-1号
1.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备。(1)二采区轨道下山内使用串车提升,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未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二采区轨道下山悬挂的提升公示牌中标明串车提升数量为4辆矿车,每辆矿车长度2.5m,变坡点下方挡车栏距变坡点5米,小于4辆矿车长度)。(2)+970变电硐室未装设局部接地极。(3)井下电缆主线芯的截面不能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755变电硐室向+755泵房供电的MYP-0.66/1.14 3×70+1×25电缆负荷电流约236A,大于电缆的安全载流量205A。(4)主斜井架空乘人装置的紧急停车开关间距大于50m,实际为54m。(5)+755水泵房安设的温度传感器未选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调校。(6)供电线路违规分接负荷。+755泵房2#主水泵的上级供电线路上(GB-1高爆电源侧)分接一趟MYPJ-8.7/10-3×95+1×25电缆(长度55m)向一采区运输下山第5部皮带机尾处局部通风机专变供电;2.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1018回风联络巷安设2道正向风门联锁失效。(2)一采区运输下山(新)810上段掘进工作面开口处电缆遭受淋水;3.未按作业规程规定管理顶帮。1018综采工作面上端头未按作业规程规定采用四对八梁支护(实际采用两对两梁和一根单梁支护 ),该采面下端头未架设四对八梁、第50架液压支架未接顶。
分别1.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2.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3.处壹万元罚款(¥1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95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6-02-02
4
矿安监黔煤执八罚〔2025〕2-062号
依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黔南福泉兴堂矿业有限公司幸福煤矿“9·6”顶板事故调查处理的决定》(矿安黔函〔2025〕198号),2025年9月6日18时10分许,你矿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1人遇难,1人受伤。你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罚款柒拾万元(¥700,000.00)
70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5-11-11
5
黔煤安监执八罚﹝2025﹞2-054号
1.在需要探放水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探放水。①一采区运输下山(新)905段掘进工作面(反掘)位于强含水层吴家坪组,未施工探放水钻孔以查明情况组织作业(已掘进6m);②二采区回风下山掘进工作面位于强含水层吴家坪组,第七循环(K0+624m)1#探放水钻孔成果记录施工120m,实际只施工101m,巷道已掘进88.9m,剩余超前距为12.1m,小于煤矿核算的20m;2.未按作业规程管理顶帮:①1018综采工作面上端头未按作业规程要求使用掩护支架进行支护或采取“四对八梁”走向托棚支护顶板,采面上端头段空顶1.4m。②1018综采工作面机尾段顶板空顶(斜长3m,空顶距1.1m),人员违章进入空顶区域作业。③二采区轨道下山掘进工作面(K0+200m至K0+220m段)未按照作业规程要求对巷道帮部施工锚杆支护,工作面5m范围多处顶板托盘未紧贴岩面;一采区运输下山(新)810段掘进工作面(反掘)有16根锚杆外露长度超过作业规程要求的不大于100mm,现场实测150mm至200mm;二采区回风下山掘进工作面临时支护未按作业规程要求使用木板在前探梁上接顶;1018综采工作面机尾段液压支架移架滞后13架,大于煤矿规定的不超过5架要求。④1018采面回风巷超前支护段存在1处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未立即恢复或者更换;3.未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①从业人员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违章作业。2025年9月6日1018综采工作面拉架工邵明军移架前未对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确认,违章拉架导致顶板冒落。②一采区运输下山(新)905段掘进工作面(反掘)和一采区运输下山(新)810段掘进工作面(反掘)使用耙装机时,违反作业规程规定使用永久支护锚杆作为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作业规程规定打孔深不小于0.5m的锚桩)。二采区回风下山掘进工作面使用耙装机时没有按作业规程要求打设帮锚作为防止机身下滑的措施。③提供虚假探查孔资料,煤矿提供的二采区轨道下山掘进工作面第六循环1#探放水钻孔验收单孔深为122m,实际施工的钻孔孔深为103m。④一采区运输下山架空乘人装置与带式输送机同巷布置,K0+200m至K0+210m范围没有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⑤矿井未按规定填绘井上、下配电系统图,提供的图纸为2025年7月更新,缺少2025年3月新开掘的一采区运输下山(新)810段掘进工作面(反掘)电气设备情况;供电系统图中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标注位置错误(实际标注在开关前面,应标注在控制设备位置)。⑥通风机房附近20m内有住房生火煮饭;4.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①一采区运输下山(新)905段掘进工作面(反掘)风门外巷道交叉口(高应力集中区)顶板破碎形成网兜,未及时加强支护。②810轨道石门安设的两组风门能同时打开,连锁功能失效。③总回风巷(五段)净高1.5m,低于最低要求2m;5.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①未按规定悬挂传感器,回风斜井甲烷、一氧化碳、温度传感器距顶板大于300mm(实测为600mm)。②二采区回风大巷的测风站未设置风速传感器,回风斜井风速传感器未设置在测风站内。③810运输联巷安装的带式输送机防跑偏装置推杆卡住托辊架,防跑偏功能失效。④对地面监控中心站备用电源进行测试,电网停电后,不能保证备用电源连续工作时间不小于4小时(放电实测为2小时20分钟);6.755m轨道大巷停放的一辆运输钢轨的自制车辆无安全标志;7.一采区运输下山(新)905段联络巷巷道交岔点未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8.2025年9月6日中班安排未取得煤矿采煤机(掘进机)司机资格证的黄维海、李正为上岗操作采煤机
分别1.处壹佰伍拾伍万元罚款(¥1,550,000.00),责令停产整顿20日(整顿内容:立即按照设计施工一采区运输下山(新)905段掘进工作面(反掘)、二采区回风下山掘进工作面探放水钻孔,开展思想认识、安全管理、防治水管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学习培训,制定停产整顿期间井下防灭火及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措施);2.处壹万元罚款(¥10,000.00);3.给予警告,处贰万元罚款(¥20,000.00);4.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5.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6.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7.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8.处伍万元罚款(¥5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壹佰柒拾叁万元整(¥1,730,000.00),责令停产整顿20日(整顿内容:立即按照设计施工一采区运输下山(新)905段掘进工作面(反掘)、二采区回风下山掘进工作面探放水钻孔,开展思想认识、安全管理、防治水管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学习培训,制定停产整顿期间井下防灭火及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措施)的行政处罚
3385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5-09-30
6
福行政执法委罚决字〔2025〕第5号
经查实,黔南福泉兴堂矿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起在福泉市牛场镇黄家湾村幸福组幸福煤矿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用于实施煤矿渣土堆场建设项目。根据福泉市林业局2025年8月14日出具的《“黔南福泉兴堂矿业有限公司煤矿堆场”违法使用林地现场调查报告》显示,黔南福泉兴堂矿业有限公司在福泉市牛场镇黄家湾村幸福组幸福煤矿处实施煤矿渣土堆场建设项目破坏的林地面积共计为:0.6416公顷,共计4个小斑。按地类分:灌木林地面积为0.6416公顷;按保护等级分:四级保护面积为0.6416公顷;按森林类别分:一般商品林为0.6416公顷。当事人黔南福泉兴堂矿业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实施煤矿渣土堆场建设项目,未获得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0.6416公顷(9.62亩),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之规定。
1、责令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0.6416公顷(即6416平方米);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倍的罚款合计人民币贰拾贰万柒仟玖佰玖拾贰元伍角陆分(¥227992.56)的罚款
227992.56元
福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9-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