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飞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童玮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77935423945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218号3栋3单元24-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11-14
(2019)渝0117民初96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飞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重庆豪锐奥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3-20
2019-11-25
(2019)渝0117民初96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飞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重庆豪锐奥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323.50元
民事案件
2
2017-12-06
2017-09-06
(2017)渝0242民初28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飞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酉阳县新兴汽车修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九龙坡市监处罚〔2026〕271号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机油滤清器(A187)是当事人于2026年3月7日从江苏优冠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购进的,一共购进了40件,单价是6.5元/件,总购进金额260元;抽检时当事人现场有机油滤清器(A187)17件,库房有10件(不属于同一生产日期),当事人在购进产品后销售了13件,抽检时现场抽检的数量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验单》上“抽样基数/批量”一栏“17件”为证。因在抽检时当事人已有销售行为,无法认定当事人所销售的产品以及库房的产品与被抽检产品为同一批次,故以当事人签字确认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验单》上显示的抽样基数为准。抽检时当事人是按照11元/件的价格销售给抽检人员的,一共销售给抽检人员检样3件,销售金额共计33元。当事人现场开具有“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发票上金额为¥29.20,税额为¥3.80,价税合计为¥33,产品抽检的数量和价格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验单》上显示的“销售价11元/件”;“样品获取方式:检样样品(付费购买),备样样品(无偿提供)”;“购样费用33元 ”;“抽样数量:检样数量:3件,备样数量:3件”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付费单》上“样品名称:机油滤清器(A187);样品数量:3件;样品单价(元):11;样品总金额(元):33;‘现场支付样品费用,并取得购样凭证。’”为证。在抽检后当事人未再销售被抽检产品,并于2026年5月26日将现场抽检剩余的14件和库房的10件机油滤清器(A187)退回生产厂家处。综上,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机油滤清器(A187)抽检不合格的数量为17件,销售价格为11元/件,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7×11=187元,违法所得共计3×(11-6.5)-3.8=9.7元。
? ? 当事人进货时保留了进货票据,也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产品的检验报告,当事人落实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因机油滤清器(A187)的《检验报告》中显示不合格项目为止回阀性能项目,技术指标为设有进口止回阀的滤清器,进口止回阀在600㎜±10㎜油位高度作用下,6h的漏油量应不超过0.1L,设有出口止回阀的滤清器,出口止回阀在150㎜±10㎜油位高度作用下,6h的漏油量应不超过0.1L,检测结果为1#:>0.1L(进口止回阀),无出口止回阀,认定该产品属于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产品;因被抽检批次剩余的机油滤清器(A187)已全部退回生产厂家,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并提供了《整改报告》,剩余抽检不合格的产品也未销售,综上,认定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的违法所得为9.7元,货值金额为187元。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元柒角(¥9.70)。
500.00元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0
2
渝九龙坡市监处罚﹝2025﹞1171号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机油滤清器(A152)是当事人于2025年3月19日从江苏优冠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购进的,一共购进了138件(其中18件是赠送的),总购进金额816元,折合单价6.8元/件。当事人在购进该产品后销售了36件,抽检时现场还剩余有102件该型号产品,其中被抽检的A13/03/25T批次仅有27件,抽检时现场抽检的数量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验单》(编号:20255903)上“抽样基数/批量”一栏“27件”为证,与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及陈述的销售数量一致。因在抽检时当事人已有销售行为,无法认定当事人所销售的产品与被抽检产品为同一批次,故以当事人签字确认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验单》上显示的抽样基数为准。抽检时该产品是按照10元/件的单价销售的,共销售了3件并现场开具有“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发票上金额为¥26.55,税额为¥3.45,价税合计为¥30,抽样的数量和价格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验单》(编号:20255903)上“抽样数量”一栏“检样数量:3件;备样数量:3件”、“销售价:10元/件”、“样品获取方式:检样样品:付费购买;备样样品:无偿提供”、“购样费用:30.00”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付费单》上“样品名称:机油滤清器(A152)”;“样品数量:3件”;“样品单价(元):10.00”和“样品总金额(元):30.00”和“现场支付样品费用,并取得购样凭证。”为证。在抽检后当事人未再销售被抽检产品,并根据供货商的要求于2025年11月3日将抽检剩余的机油滤清器(A152)24件退回。综上,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机油滤清器(A152)抽检不合格的数量为27件,购进价格为6.8元/件,销售价格为10元/件,税额共计3.45元,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27×10=270元,违法所得共计3×(10-6.8)-3.45=6.15元。
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元壹角伍分(¥6.15)。
300.00元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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