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边县农家小院餐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骆汉兵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523MA6M8F3U7N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屏边苗族自治县玉屏镇季伍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红屏处罚〔2026〕11号
当事人于2015年7月22日注册登记成立,现在屏边县玉屏镇季伍村从事正餐服务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5325230009033、有效期至2026年8月17日、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2025年8月,当事人从屏边县高卫食品店采购“树上鲜”木姜子调味油1瓶(净含量:130mL、生产商:重庆市树上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7月25日、保质期:18个月),购进价格5元/瓶,到店后主要用作火锅蘸水调味使用。2026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餐馆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置放于食品操作间操作台调料摆放区的1瓶“树上鲜”木姜子调味油已超过保质期,为已启封状态,瓶内余量约1/4,与其他在保质期内的调味品一同混放,未见区分标识。因无法查证该木姜子调味油在超过保质期后的实际使用数量,故无法确定其货值金额,因当事人火锅蘸水未单独计价收费,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1月入驻嘀达外卖平台、2026年5月入驻美团外卖平台从事网络餐饮经营以来,未建立食品原料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不符合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应当制定实施原料控制要求。
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罚如下:1.没收已启封且超过保质期的“树上鲜”木姜子调味油1瓶;2.罚款2000元。
当事人未履行制定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处罚如下:警告。
综上,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并合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已启封且超过保质期的“树上鲜”木姜子调味油1瓶;3.罚款2000元。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2000.00元
屏边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