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东晟传媒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实美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623MACAR6HF21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白沙镇荆竹社区泡木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市监处罚﹝2026﹞130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发现举报所称的“干豆豉”成品,也无任何生产设备。该产品实际来源于当地农村老百姓,当事人通过直播助农,受农户委托代为销售。产品是在直播现场直接称重、用食品级塑料瓶分装后,带回公司贴标。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食品的检验检测报告,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涉案食品,不能抽样送检,故无法判定涉案食品是否合格;产品标签上印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353012155808)属于“云南滇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未获其授权,系从网上自行搜索后冒用。当事人在抖音店铺详情页中,擅自悬挂了“贵州遵义新佳裕食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资质信息(SC11652032100082),以获取平台销售资格,但双方并未签订正式合作协议。 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还发现涉案公司有其他两个违法行为:一是涉案公司分装食品的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经查,其根源在于采购产品全部源自零散农户,来源具有不固定性,且农户自身缺乏规范记录习惯,无法提供准确的制作时间信息,导致该公司在分装环节无法依法标示生产日期;二是涉案公司在产品标签中将干豆豉归类为农产品,而根据相关标准,干豆豉实属传统发酵豆制品类调味料,二者属性不符,该标注涉嫌构成虚假标注。经查,涉案产品源自农户收购,公司因法律意识不足,加之对产品属性的归类认识存在偏差,误将干豆豉视为农副产品,因而按农产品予以标注 通过当事人提供的后台销售数据,涉案食品销售订单为86个:其中,15.8元每单有48单,数量48瓶;25.8元每单有22单,数量23瓶;24.8元每单有2单,数量2瓶;21.8元每单有1单,数量1瓶;12元每单有13单,数量13瓶。消费者退货退款有16个订单,其中,12元每单有1单,数量1瓶;15.8元每单有10单,数量10瓶;25.8元每单有5单,数量5瓶。平台数据中有两单(21.8元每单和15.8元每单)是贵州农家生鲜、水果、产地直发和干货类贵州高山土特产山货链接中挂有干豆豉,但实际成交并不是干豆豉。故涉案食品的实际成交单数为68单,数量69瓶,其中,15.8元每单有37单,数量37瓶;25.8元每单有17单,数量18瓶;12元每单有12单,数量12瓶;24.8元每单有2单,数量2瓶。当事人在抖音平台销售的涉案食品,15.8元每单和12元每单的数量为500ɡ每瓶,25.8元每单和24.8元每单的是1㎏每瓶。为此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242.6元(15.8×37瓶+25.8×18瓶+12×12瓶+24.8×2瓶),销售收入为1242.6元(15.8×37瓶+25.8×18瓶+12×12瓶+24.8×2瓶),销售总数量为44.5㎏(49×500ɡ+20㎏)。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的规定,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快递费、包装费、原料成本费、抖音平台提成费用是合法必要支出,在计算违法所得时应该扣除。当事人销售的涉案食品要按照8元每斤返给农户,在销售过程中产生的包装费用为3元瓶,快递费用为4元每单,抖音平台提取的费用为每单销售价格
当事人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食品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干豆豉),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综合本案实际,建议作出如下处罚: 1.针对生产经营标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罚款500元; 2.针对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食品的行为:罚款3000元; 以上罚款合计:3500元
3000.00元
石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