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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博弘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维成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7MA2CQHBT7R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玉兰花园16幢112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9-11
(2026)浙0327民初5607号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章**
苍南博弘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苍南县人民法院
2
2026-09-02
(2026)浙0327民初5607号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章**
苍南博弘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苍南县人民法院
3
2025-12-22
(2025)浙0327民初8898号
公司解散纠纷
章**
苍南博弘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苍南县人民法院
4
2025-09-12
(2025)浙0327民初6583号
股东知情权纠纷
章**
苍南博弘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苍南县人民法院
5
2025-07-11
(2024)浙0302民初17055号
追偿权纠纷
温州宏瑾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韦**,苍南博弘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6
2023-02-16
(2023)浙0327民初511号
侵权责任纠纷
陈**
苍南县博弘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苍南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综罚决字﹝2026﹞第001047号
处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
处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
900.00元
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8-31
2
温路政罚﹝2026﹞9056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4月18日09时00分,苍南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326(苍庆线)福建、温州方向K30+500检查时发现苍南博弘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苍南博弘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陆佰伍拾柒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苍南县灵溪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陆佰伍拾柒元整的行政处罚。
657.00元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2026-07-24
3
温路政罚〔2026〕9213
-
罚款人民币伍仟叁佰元整。
5300.00元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2026-06-17
4
温运政罚﹝2026﹞92J5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元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2026-06-09
5
温运政罚〔2025〕9125
2025年12月26日,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综合管理系统进行了取证:发现苍南博弘渣土运输有限公司2024年8月10日至2025年8月9日涉及违法超限运输车辆10辆,违法超限运输案件12起;经核实,该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初领日期为2018年8月10日,拥有货运车辆35辆,1年内该公司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累计总数占该公司货运车辆总数的28.57%。
责令停产停业3天。
0.00元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2026-03-24
6
丽路政罚〔2025〕03560
2025年10月29日10时57分,青田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詹智宇、徐耿杰在S325 129K+050M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CD9955自卸货车有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查该车驾驶员为郭忠林,车辆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苍南博弘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该车装载三七料从青田山口运往温州永嘉 。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温溪检测站现场检测显示, 浙CD9955重型自卸货车为4轴重型自卸货车,其车货总质量为 90.37吨,载运的货物可解体。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59.37吨。
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柒佰贰拾伍元整。
24725.00元
青田县交通运输局
2025-10-30
7
温路政罚〔2025〕70188
2025年10月28日17时8分,当事人车牌号为浙CD9801重型自卸货车(4轴载货汽车)行经G104(京福线)苍南方向K26+8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70.51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9.51吨。
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柒佰玖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14795.00元
平阳县交通运输局
2025-10-29
8
闽宁蕉交执(2025)罚字第277号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
1000.00元
宁德市交通运输局
2025-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