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伟斌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1024MA2DUPQ939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白塔镇下崔上宅村振兴路五方家居北边四间(自主申报)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4-26
(2023)浙1004民初1969号
合同纠纷
台州市路桥文丰食品商行
仙居县王瑜超市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29
2023-04-24
(2023)浙1004民初19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台州市某某商行、仙居县某某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112号
位于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白塔镇下崔上宅村振兴路五方家居北边的仙居县王瑜超市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一项之规定,属于较轻违法情形
给予仙居县王瑜超市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
30000.00元
仙居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08-30
2
仙烟处[2023]第108号
2023年11月27日 08时55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白塔镇下崔上宅村振兴路五方家居北边四间王伟斌店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发现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品利群(软红长嘴)1条,合计1个品种1条。上述烟草专卖品条包装上均无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喷码。经现场询问被检查人罗艳,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嫌疑。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整个检查过程,被检查人始终在场,并未对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提出陈述与申辩。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报告编号:RKH2311004),其中检验每个品种各损耗0.1条,当事人对该鉴定结论无异议。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王伟斌为本县的卷烟零售户,在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白塔镇下崔上宅村振兴路五方家居北边四间从事卷烟零售业务,领有本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23年11月25日,当事人违反应在当地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规定,擅自购入上述卷烟放店里进行销售。购入卷烟的价格为:利群(软红长嘴)220元/条,违法进货总额共计220元。至案发之日没有售出,无违法所得。另查明,当事人曾于2023年11月9日、2023年11月13日、2023年11月22日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被本局处罚。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证据1: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违法现场情况;证据2: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证据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对涉案物品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品种及数量等具体情况;证据4:卷烟鉴别检验报告1份,证明涉案卷烟为真品卷烟;证据5:当事人身份证影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证据6: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本案的违法事实与经过。证据7: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影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资格。证据8: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证据9:行政处罚决定书影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近2年有被本局行政处罚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其违法程度一般。当事人两年内因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一年内有3次以上被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又因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被烟草专卖局查获,有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作如下处罚:一、处以违法进货总额220元的8%的罚款,计款17.6元,上缴国库。二、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涉案的真品卷烟依法予以发还(检验损耗部分按价予以补偿)。
17.60元
仙居县烟草专卖局
2023-12-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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