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山区鲍雪刚鲜肉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鲍雪刚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201MAC04WRJ5R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育才社区便民疏导点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钟市监处罚〔2026〕145号
当事人为本局辖区马鞍菜场的猪肉经营户,从2022年起,当事人将购买的活猪交由蒋得亮的屠宰点宰杀,屠宰费为150元/头,宰杀后的鲜猪肉被送至马鞍菜场当事人的摊点进行售卖。蒋得亮的屠宰点未取得农业农村部门颁发的生猪定点屠宰资质,该屠宰点不能对猪肉进行检验检疫,经该屠宰点宰杀的猪肉属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当事人属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的违法行为。到目前为止当事人支付蒋得亮的屠宰费共计81730元。当事人售卖的经蒋得亮的屠宰点宰杀的猪肉因持续时间较长,当事人无法计算货值金额,已无涉案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公安机关移交的移送案件通知书1份(附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等材料)、本局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屠宰费微信支付记录材料1份(共1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鲜猪肉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及笔录均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结合减轻处罚情节,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上缴国库。
50000.00元
钟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