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耕芯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翠翠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8MA17F5RY0J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机场大路7299号冷库201、202、203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2-16
(2022)吉0103民初478号
合同纠纷
吉林耕芯食品有限公司
吉林省圣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
2022-02-16
(2022)吉0103民初478号
合同纠纷
吉林耕芯食品有限公司
吉林省圣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12
2022-02-27
(2022)吉0103民初478号
合同纠纷
吉林耕芯食品有限公司、吉林省圣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8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经罚〔2025〕49号
当事人于2025年05月04日和2025年05月20日生产了两批次案涉食品,净含量皆为425g/盒,共计144盒,货值总额为3481.92元,2025年06月26日供应给下游经销商,2025年07月24日对案涉食品进行召回,书面汇报整改报告,两批次案涉食品成功共召回了94盒,自行销毁案涉食品。
经调查,案涉食品原材料标签配料为“羊肉、饮用水、复配酸度调节水分保持剂(三聚磷酸钠、碳酸氢钠、柠檬酸钠、焦磷酸钠、瓜尔胶、海藻糖、食用盐)、复配抗氧化剂(三聚磷酸钠、柠檬酸钠、D-异抗坏血酸钠、碳酸氢钠、食用盐)、复配抗氧化剂(抗坏血酸钠、柠檬酸钠、碳酸钠、碳酸氢钠、海藻糖、麦芽糊精、雨生红球藻粉)、复配乳化剂(单,双甘油脂肪酸酯、蔗糖脂肪酸酯、聚甲二基硅氧烷、二氧化钙、碳酸钙、海藻糖)、复配酶制剂(酪蛋白酸钠(含牛源成分)、磷酸三钠、谷氨酰胺转氨酶、麦芽糊精)”。当事人生产的案涉食品的标签标注的 “二氧化硅、谷氨酰胺转氨酶”在生产过程中并非直接加入,为复配乳化剂、复配酶制剂中带入。当事人生产经营案涉食品不属于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
但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案涉食品标签,删除了食品添加剂中“复配酸度调节水分保持剂、复配抗氧化剂、复配乳化剂 复配酶制剂”等添加剂名称,造成消费者误认为案涉食品加工中直接添加了“二氧化硅、谷氨酰胺转氨酶”此类食品添加剂,并缺少标注瓜尔胶一项,酪蛋白酸钠一项缺少标注含牛源成分,应构成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合格的食品这一违法行为。
当事人无法提供本案中两批次(生产日期2025年05月04日和2025年05月20日)案涉食品货值总额3481.92元合法的纳税证明,案涉食品原材料为合格食品,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合法必要支出的认定,当事人未提出其他合法必要支出的申请,整个过程未对消费者进行退赔。案涉食品原材料购进价格为16.15元/425g,案涉食品货值金额为24.18元/425g,刨除合法必要支出案涉食品违法所得应认定为8.03元/盒,刨除召回的案涉食品以外应当计算50盒案涉食品的违法所得,当事人生产经营案涉食品的违法所得共计401.50元。
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401.50元;2.罚款人民币1850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8901.50元。
185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