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乖乖兔儿童摄影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缪强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394515284K | 所属地区:安徽省 |
| 企业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双岗街道蒙城北路111号金丰商业广场办1701-1705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4-09
(2021)沪0115民初19099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乖乖兔儿童摄影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7-30
2021-03-02
(2021)沪0115民初19103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安徽乖乖兔儿童摄影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7-30
2021-03-02
(2021)沪0115民初19104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安徽乖乖兔儿童摄影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7-30
2021-03-02
(2021)沪0115民初19105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安徽乖乖兔儿童摄影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7-30
2021-04-26
(2021)沪0115民初19099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安徽乖乖兔儿童摄影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07-30
2021-03-02
(2021)沪0115民初19106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安徽乖乖兔儿童摄影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07-30
2021-03-02
(2021)沪0115民初19101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安徽乖乖兔儿童摄影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1-07-30
2021-03-02
(2021)沪0115民初19107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安徽乖乖兔儿童摄影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1-07-30
2021-03-02
(2021)沪0115民初19102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安徽乖乖兔儿童摄影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1-07-30
2021-03-02
(2021)沪0115民初19100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安徽乖乖兔儿童摄影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6-07-04
2016-07-04
(2016)皖0191民初13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孙*与合肥庐阳区乖乖兔儿童摄影淮河路店、安徽乖乖兔儿童摄影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合市监庐处罚〔2026〕296号
经查,当事人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客户预约合同》复印件显示,当事人与举报人签订的《客户预约合同》中右侧设置有“……3.因个人因素要求退款的,收取20%违约金,若有已经使用的赠送项目,按门店正常收费标准计算赠送项目费用并在退费时予以扣除。……”条款内容,该条款是合同约定的退费条款,属于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应当以单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另查明,当事人订立合同利用印章设置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上述《客户预约合同》金额处加盖有含“款已收讫,概不退款”字样印章。据当事人陈述,该印章是门店收完合同款后加盖,消费者随后签字确认。上述印章概不退款的内容排除或者限制了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现已查明,在本局现场核查前,当事人已同意消费者的退款诉求并给出了退款方案,无法将合同金额视为违法所得,故本案并无违法所得。
1;警告;2;罚款壹仟伍佰元。
1500.00元
合肥市庐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