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佤公社沧源农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金钢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927MADX221K7F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班洪乡班洪村委会蜂蜜产业园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临沧处罚﹝2026﹞57号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当事人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生产车间下水道部分无沟板,且经责令整改后,仍未完成整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且经责令整改后,仍未完成整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后,对当事人该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本局采取强制措施扣押的已超过保质期食品;2.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当事人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该违法行为后,对当事人该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罚款人民币200元(贰佰元整)。 当事人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未完成沟盖板修补,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十三)项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该违法行为后,对当事人该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综上,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罚款7200元(柒仟贰佰元整);2.没收我局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7200.00元
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