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农丰达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董晓文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700MACY0U327R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博荣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莫市监信监处罚〔2026〕3号
经查,当事人内蒙古农丰达肥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登记注册,执法人员根据自治区局上述文件精神,对当事人历年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年度报告中公示的信息结合自治区局抽查线索进行了逐项核对:邮政编码均为162850,企业联系电话均为18147084444,电子邮箱均为18147084444@163.com,且各年度报告中公示的该信息均未发生变更;2023年至2025年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中,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23年9月12日,股东及其实缴出资额均为马殿玉15万元,实缴出资时间均为2028年9月12日,实缴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经自治区局抽查,当事人在2024年度报告中公示的邮政编码为162850、企业联系电话为18147084444电子邮箱为18147084444@163.com、认缴出资时间为2023年9月12日、股东及其实缴出资额为马殿玉15万元、缴出资时间为2028年9月12日、实缴出资方式为货币,以上数据当事人均未提供纸质材料。
截至被检查之日,经法定代表人口述,当事人常用联系电话有两个号码:即18147084444、17616533468,公示系统中公示的是18147084444,提供的纸质材料中体现的是17616533468;当事人常用电子邮箱有两个:即18147084444@163.com、d17616533468@163.com,公示系统中公示的是18147084444@163.com,提供的纸质材料中体现的是d17616533468@163.com,当事人承认出现这个问题是考虑不周全所致;当事人提供的《公司章程》无认缴出资时间,是工作人员无根据填写;当事人承诺2028年9月12日是注册资金1000万元全部缴纳完成的时间,并非股东马殿玉实缴出资额15万元的时间;上述纸质材料在自治区抽查期间未提供是由于工作人员疏忽所致,经营期间未造成危害后果,同时表示立即整改,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年报义务,确保公示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
经核对当事人提供的《公司章程》、《情况说明》、承诺书等,当事人上述陈述不能成为其对公示信息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的理由。
经查询执法办案平台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自治区协同监管平台)(http://nm.gsxt.gov.cn),未发现当事人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记录和公示信息。
综上,当事人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行为给予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知识产权局)
2026-06-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