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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江清源茶叶初制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根龙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9253366391318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临沧市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勐库镇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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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临双处罚〔2026〕82号
案涉茶叶产品系双江清源茶叶初制所于2024年5月1日委托双江勐库镇天润茶叶有限公司代加工的茶叶产品,当时压饼完成以后就用我公司提供的已提前盖好生产日期(2024年4月20日)、加工日期(2024年4月28日)的包装棉纸包装。案涉茶叶产品共生产加工37.4公斤的毛料,大概是360片,每片100克;案件调查过程中,双江勐库镇天润茶叶有限公司陈述由于生产加工数量少,未建立生产加工记录,收取相应的加工费用,毛料是自己茶厂筛检黄片,价格不好核算,加工费用和绵纸大概是1468元。
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上缴国库。
1000.00元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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