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安鑫康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许露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4MA4KN9KT7A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五路17号孵化园区4号楼115号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夏市监处罚〔2026〕178号
经查,当事人系从事车辆维修、轮胎销售及配套服务的经营主体。2025年10月31日,当事人定制含“换备胎30元,补胎60元”字样的告示牌,并于2026年1月1日悬挂于其经营场所门口招牌下方。当事人公示的“换备胎30元,补胎60元”为会员专属价格,成为会员需购买当事人销售的轮胎;非会员价格为换备胎60元、补胎90元(材料费均另算),该收费标准在店内卡客车服务站维修价格表中公示。当事人的告示牌上仅标示价格,未标示该价格为会员专属价格以及成为会员的方式的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2026年5月9日,投诉举报人刘先生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办理货车换备胎服务,当事人公示非会员货车换备胎(司机未摇备胎)收费标准为70元/条,由于货车备胎螺丝拆卸难度大,当事人额外加收10元服务费,共计收取80元,与告示牌公示的“换备胎30元”不符。
另查,从2026年1月1日当事人开始悬挂告示牌起至2026年5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日止,当事人经营期间共计开展非会员换备胎服务11次、非会员补胎服务5次,共计涉及16名消费者。其中,非会员换备胎服务中,10次按60元/次标准收费,1次按80元/次标准收费(即投诉举报人刘先生涉案订单);5次非会员补胎服务均按90元/次标准收费,经核算,上述服务期间,当事人共计多收取消费者服务费用480元。执法人员已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当事人已于2026年6月24日在经营场所张贴退款致歉通告,明确对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5月13日期间接受非会员换备胎、补胎服务的消费者全额退还价格差价。截至本案调查终结之日,当事人已完成投诉举报人刘先生的差价退款,退款金额30元(额外20元补偿,共退款50元),由于当事人没有上述其他15名消费者的联系方式,其余差价450元暂未完成退还。
另查,2026年6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对上述招牌文字描述就行改正,新增了“只限货车会员”的字样。
综上,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480元,已退还30元,剩余450元违法所得未退还。...[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50元;2.罚款630元。罚没款合计1080元。
630.00元
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1
2
赤壁市监处罚〔2026〕225号
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超标准、增加收费项目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致使消费者多付价款的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壹万壹仟肆佰肆拾元(¥11440);2、罚款捌仟元(¥8000)。
8000.00元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