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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区钊钊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计日堂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221MA5M8EAR2U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塘头村上屯14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柳江市监处罚〔2026〕286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6年06月23日在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塘头村上屯148号销售的一款调味面制品(产品外包装标注内容有:毛记味之蕾?、产品名称:咬我呀(调味面制品)、生产商:商丘市飞霖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6/04/10/A2、有效期至2026/10/10A2,外观专利:ZL 2023 3 0170676.5),其包装未被授予专利权。 当事人依法提供上述涉案产品的供应商《营业执照》、《一票通台账》等证据证明涉案商品为当事人合法取得。 另查明,上述“咬我呀(调味面制品)”当事人2026年6月10日从柳州市柳南区东洋食品经营部购进了1袋(内含50包、黄绿两种颜色混合),购进单价为15.50元/袋,购进总价15.50元。截至2026年6月23日已销售45包,销售单价0.50元/包,共获得销售额22.50元。 当事人销售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咬我呀(调味面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的规定,属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确定行为人的违法所得:(一)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的,以产品销售价格乘以所销售产品的数量作为其违法所得”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上述“咬我呀(调味面制品)”获得的销售额22.50元为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22.50元,免予罚款。
0.00元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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