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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县童巍幼儿园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汪明蕾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21MA1CALME6K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十道街汇豪天下26号楼101室、102室、103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6〕85号
2026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2026年龙江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对龙江县童巍幼儿园有限公司购进食用的“香蕉”(购进日期为2026年7月14日)进行了抽样,现场该单位共计购进14公斤“香蕉”,执法人员抽取2.25kg,送往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6年8月4日,我局收到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 A2260428976107011C,报告显示,龙江县童巍幼儿园有限公司购进食用的“香蕉”,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龙江县童巍幼儿园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龙江县童巍幼儿园有限公司对检验报告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同时对龙江县童巍幼儿园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不合格“香蕉”,故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6年8月7日我局以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为由对龙江县童巍幼儿园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龙江县童巍幼儿园有限公司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1MA1CALME6K;《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32302210053119,有效期至2030年09月16日。龙江县童巍幼儿园有限公司于2026年09月02日在龙江县宝军水果商店购进14公斤“香蕉”。该批次“香蕉”购进价格5元/公斤,货值金额70元。龙江县童巍幼儿园有限公司在购进上述“香蕉”时向供货者龙江县宝军水果商店索要了购销凭证,查验并留存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供货者资质证明材料,截止我局执法人员到龙江县童巍幼儿园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时,剩余的11.75公斤该批次“香蕉”已被该单位食用。2026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龙江县童巍幼儿园有限公司进行整改复查,该单位向我局提供整改报告,现场检查并对该单位购进食用的“佳农香蕉”再次进行抽检,该单位提供了龙江许仙零食店购货小票。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项目符合 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8月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食品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送达检验报告、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现场检查情况; 2.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查检验报告2份,2026年7月14日抽取检验报告(编号:A226042 8976107011C)、2026年8月17日抽取检验报告(编号:A22604289 76115001C),证明抽样人员对当事人实施抽样的商品名称、重量、检验结论等; 3.2026年8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为查明案件事实,要求当事人接受询问及提供相关材料; 4.2026年8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制作笔录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交代的违法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龙江县童巍幼儿园有限公司免于处罚。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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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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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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