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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市东风群康诊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云珠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526MA6ML6M847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东风农场管理局普龙社区第四居民小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红弥处罚〔2026〕99号
经查明,当事人药品货架拆散销售的药品收纳盒摆放待售及待使用的口服五维葡萄糖,生产厂家:山西好医生药业有限公司,规格10克/袋,生产批号:240203,有效期:暂定24个月,截至检查时已超过使用期1月零2天;经查,当事人作为医疗结构调配使用该药品时未开具处方,也未通过系统进行下单。1.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2.当事人作为医疗机构未凭处方调配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中,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主动提供主体证明材料,能够证明药品合法来源渠道,并积极进行了整改,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中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拟参照《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试行)的通知》(云药监规〔2024〕1号)附件:1.《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试行)》对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对于当事人未凭处分调配药品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剩余超过保质期的口服五维葡萄糖43袋; 2.处罚款人民币205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零伍佰元整)。
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中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试行)的通知》(云药监规〔2024〕1号)附件:1.《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试行)》对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20500.00元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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