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屈明华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403MA3ABKX14G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星子镇集镇老街13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3-01
(2023)赣0111民初367号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江西法眼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江西金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2
2023-02-09
(2023)赣0111民初367号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江西法眼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江西金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3
2022-12-06
(2022)赣0111民初6562号
服务合同纠纷
江西法眼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江西金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19
2022-11-13
(2022)赣0111民初6562号
服务合同纠纷
江西某公司南昌分公司、江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6-09
2023-03-03
(2023)赣0111民初367号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江西法眼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与江西金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944.9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庐市监处罚﹝2026﹞76号
当事人于2019年开始经营,主要从事主要从事物业管理与服务工作。江西金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庐山市御景首府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和电梯使用单位,自2022年进驻小区,一直负责小区全部在用电梯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当事人管理的御景首府小区电梯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分别为曹**和廖**。2026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管理的御景首府小区的电梯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现场排查中发现当事人在用18台电梯未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也未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庐市监特令【2026】第0324-1号),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4月9日前建立健全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及机制。2026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用的使用地址为御景首府小区的18台电梯仍然未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2台电梯(设备代码:311001450106820162141、311001450106820162142)也仍未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照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及身份。 2.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与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权限情况。 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2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案件来源及现场检查情况。 3.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证明已责令当事人须于2026年4月9日前完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和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及机制的情况。 4.询问笔录共1份,证明当事人未建立健全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及机制的事实。 5.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的情况。 6.安全总监和安全员任命文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已任命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事实。 7.12315平台系统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截至目前未收到相关投诉,未造成社会影响的情况。 8.当事人提交的整改资料一份,证明当事人目前已整改完成。 当事人未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的规定,涉嫌构成未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基于电梯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涉嫌构成未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的违法行为。
建议对当事人处以罚款6400元;对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屈明华、电梯安全总监曹红红、电梯安全员廖顺康分别处以罚款1200元。
7600.00元
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