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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康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亚力坤·库来西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01MACQFG884E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乃则尔巴格镇6村北湖嘉苑小区14号楼1层S1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地市监处罚〔2026〕6号
经依法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2月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接手该药店后,法定代表人亚力坤?库来西伙同合伙人艾力西尔?艾依热提、店员阿布都加帕尔·阿布力孜,采取“掩人耳目”的方式开展药品经营活动:从辖区药品批发企业购进部分常用药品,按规储存并陈列于经营场所货架之上,以此掩盖其从“药师帮商城”大批量采购易药物滥用类药品的真实经营状况,借助合法的药品经营资格为幌子,谋求非法利益。 当事人在经营上述易药物滥用类药品过程中,存在未建立并留存进货验收记录和销售记录、未将相关进销数据录入药品经营计算机管理系统、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多项违法行为,其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同时,当事人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过程中,购销数据记录不真实,存在虚假欺骗行为,无法保证药品经营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及《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吸收原则)之规定,本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及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合伙人)、直接责任人店员以下行政处罚: 单位罚: 1.对新疆康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罚款30万元(大写:叁拾万元整); 2.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新DA998001626); 个人罚: 1.对法定代表人亚力坤·库来西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2024年12月至2026年1月)所获收入42000元(肆万贰仟元整),并处所获收入20%的罚款8400元(捌仟肆佰元整),十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2.对实际负责人(合伙人)艾力西尔·艾依热提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2024年12月至2026年1月)所获收入42000元(肆万贰仟元整),并处所获收入30%的罚款12600元(壹万贰仟陆佰元整),十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3.对直接责任人店员阿布都加帕尔·阿布力孜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2025年2月至2025年10月)所获收入30000元(叁万元整),并处所获收入10%的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十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438,000元(肆拾叁万捌仟元整)。
324000.00元
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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