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方永新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25587926096 | 所属地区:上海市 |
| 企业地址: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788号520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11-24
(2026)沪0107民初22827号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廖**
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
2026-11-18
(2026)沪0107民初22167号
合同纠纷
刘**
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3
2026-11-17
(2026)沪0107民初1577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大连福海爱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桑**,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4
2026-11-10
(2026)沪0107民初1597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邹**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5
2026-11-09
(2026)沪0106民初24341号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宣**
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杨**,淮安霖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6
2026-11-02
侵害商标权纠纷
鑫绪(上海)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南岗区白石烧鸡香颂店(个体工商户),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7
2026-11-02
(2026)沪0107民初1807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鑫绪(上海)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南岗区白石烧鸡香颂店(个体工商户),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8
2026-10-30
(2026)沪0107民初16579号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李**
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9
2026-10-28
(2026)沪0107民初1354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大连福海爱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艾**,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10
2026-10-27
(2026)沪0107民初1542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刘**
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姜**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9-08
侵害商标权纠纷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邹**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
2026-09-03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杨*
沈**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3
2026-08-31
侵害商标权纠纷
鑫绪(上海)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南岗区白石烧鸡香颂店(个体工商户)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4
2026-08-25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海每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5
2026-08-11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
刘文庆;湖南聚势科技有限公司;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6
2026-08-06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林**
黄**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7
2026-08-04
(2025)川0108民初28079号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成**
杨宇航;上海可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8
2026-08-04
(2026)粤0113民初91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肖**
钱**
裁判文书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9
2026-08-04
(2025)浙0106民初14979号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张*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10
2026-07-30
(2026)川0106民初4660号
服务合同纠纷
金牛区宏家乐快餐店
江西蜂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蜂鸟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杨旭伟
裁判文书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7-08
2026-06-15
(2026)陕01民终502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彭*,江西万之象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民事案件
2
2026-06-02
2026-05-07
(2026)沪73民辖终10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海某有限公司;大连福海某有限公司;白*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管辖案件
3
2026-05-27
2026-02-28
(2026)沪73民辖终4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海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太原市万柏林区某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管辖案件
4
2026-05-15
2026-04-21
(2026)沪73民辖终9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佛山市南海区某店(个体工商户)等与蔡*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管辖案件
5
2026-02-26
2026-02-10
(2025)浙0681民初23848号之一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海某四川火锅城有限公司;汪*;上海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5-12-15
2025-07-01
(2025)沪0112民初8339号之一
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
叶*与上海市闵行区红镇餐饮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5-12-15
2024-02-22
(2023)沪0107民初19547号
服务合同纠纷
杨*与某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5-12-09
2025-06-05
(2025)辽0682民初126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郭**;赵*;吴*;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25-12-05
2024-11-13
(2024)川0107民初10593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敬佳轩;上海佩仁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安徽宿州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5-11-24
2024-02-23
(2023)川01民终33873号
劳动争议
贾*;江西某有限公司;上海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沪市监普处〔2026〕072026000068号
依据对当事人初步核查所发现的违法线索,本局于2026年3月4日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本局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数据分析等方式,确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系“淘宝闪购(饿了么)”平台的经营主体,已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备案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负责“淘宝闪购”(www.ele.me)入网食品经营者资质审核等工作。当事人作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经查,2026年1月23日起,当事人未对35家入网食品经营者有效履行法定审核义务。
其中,对于25家入网食品经营者,当事人已于2026年4月17日前完成整改。具体情况如下:17家未取得有效营业执照或食品经营许可;8家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管理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另外,对于10家入网食品经营者,当事人已于2026年4月18日至2026年7月22日期间完成整改。具体情况如下:5家未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5家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管理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涉案入网食品经营者中,除3家未产生交易额,当事人从32家入网食品经营者取得的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34535.47元。
另查明,当事人虽然对“淘宝闪购”平台上的18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了入网资质审核,但在经营期间平台上存在上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情况。其中,3家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变更后未在平台上及时更新;15家在平台内公示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案发后,当事人对上述18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采取了闭店、责令整改等措施,提交了整改报告,并完成整改。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48.0000万元,责令改正
3480000.00元
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8
2
沪市监总处〔2026〕322026000299号
依据对当事人初步核查所发现的违法线索,本局于2026年6月4日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本局通过组织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采取网络监测、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数据分析等方式,确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系“淘宝闪购(饿了么)”平台的经营主体,已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备案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负责“淘宝闪购”(www.ele.me)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审核等工作。当事人作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经查,自2025年7月1日起,当事人未对其平台内的51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致使其进入平台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并持续至2026年4月17日之后。其中,4家未取得食品经营资质且伪造变造食品经营资质;21家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其中20家还冒用他人许可证;26家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管理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从上述51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的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46239.79元。
另查明,当事人虽然对“淘宝闪购”平台上的45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了入网资质审核,但在经营期间平台上存在上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情况。
案发后,当事人对上述96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采取了闭店、商品下架和责令整改的措施,提交了整改报告,并完成整改。
责令改正,罚款655.0000万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6550000.00元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8
3
国市监处罚〔2026〕13号
当事人系“饿了么(淘宝闪购)”平台的经营主体,已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备案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当事人作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经查,当事人平台内食品经营者中,5908家未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124家食品经营许可证已注销;103家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194家冒用他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依法对上述6329家食品经营者履行资质审查义务,致使其进入平台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的违法行为,涉及店铺6329家,其中,1106家店铺未产生交易,5223家店铺产生的交易额为212321897.87元,平台从上述店铺取得的违法所得合计19546535.28元。2024年12月当事人因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履行资质审查义务被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另查明,重庆转单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安徽梦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转单平台)作为服务商入驻当事人平台,提供转单服务。当事人授权转单平台订单信息查询和物流发货权限,使其可通过API接口调用订单数据,帮助使用上述转单平台的商家(以下称转单店铺)实现“一键转单”功能,即允许转单店铺将消费者订单转交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消费具有特殊性,消费者基于对特定店铺的品牌信誉、制作特点、卫生条件等信任而选择下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不得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但转单店铺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违规转单违反上述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当事人作为电商平台,与上述两家转单平台签订合作协议,明知或应知转单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未采取必要措施。
当事人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违法行为,在剔除与上述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的6329家店铺重合的部分后,剩余3754家转单店铺。经去重核算,当事人从3754家转单店铺中获取的违法所得合计为3541787.84元。
1.没收违法所得23088323.12元;
2.对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的行为罚款533360000元;
3.对当事人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行为罚款2000000元;
罚没合计:558448323.12元(伍亿伍仟捌佰肆拾肆万捌仟叁佰贰拾叁元壹角贰分)
4.责令当事人暂停新增蛋糕(预包装除外)店铺6个月。
535360000.00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6-04-17
4
京市监处罚〔2024〕462号
当事人作为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建立了“饿了么”平台招商入驻标准和审查制度,对入驻“饿了么”外卖平台商户证照资质进行真实性审查。当事人制定的《主体资质(餐饮&零售通用)》二、资质类型要求-审核内容项:证照真实性审核,明确了审核事项,其中7.4)为“当证照查询结果显示信息有变更时,以变更后的信息为准审核”;7.5)为“当经营场所无法验证时,平台采用线下方式对商户证照载明地址进行实地核对,主要核查内容包括线下有无实地店铺经营,地址是否准确”。 当事人对《到家门店商户主体认证审核规则(新)》规则变更-新增-调整后规则为:“2.老店信息变更时非法人校验存在漏防:增加在门店变更营业执照时,校验门店与商户主体&开店人是否为非法人,非法人开店时,需要在其它资质`非法人授权书`位置,上传商户主体or开店人手持身份证+营业执照照片或非法人授权书。” 本案涉案商户“望京烧烤(海鲜烧烤)”于2020年7月15日上线“饿了么”平台,入驻平台时提交的《营业执照》名称:北京北七家学英家政服务部,注册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东沙各庄60号。《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为:JY21114161864399,载明的许可信息与营业执照一致。2023年5月15日,该商户提交了更新后的《营业执照》,变更经营主体名称为:北京东沙沈新商店,注册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东沙各庄293号,并未上传更新后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在审核变更后的证照信息时,未对该商户是否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未发现《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不一致。 2023年7月26日,该商户提交了更新后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经营者名称为:北京东沙沈新商店,载明的许可信息与更新的《营业执照》信息一致。但与该商户提交的非“法人授权书”不一致:经营者“手持身份证+营业执照”照片显示,《营业执照》名称为北京北七家学英家政服务部,地址为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东沙各庄60号。当事人对上述变更的证照信息进行审核时未按要求履行审查义务,未发现经营者提交的“手持身份证+营业执照”照片中记载的经营地址与变更后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中记载的地址不一致,也未校验经营者是否取得非法人授权证明。 当事人从涉案商户“望京烧烤(海鲜烧烤)”取得违法收入106257.93元。 又查,当事人制定《饿了么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日常会对平台内商户进行抽查和监测。其中,4.3.1(1)中对地址核查提出明确的要求:公示的名称、地址须与实际的名称、地址一致。 本案涉案商户实际经营地址为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东沙各庄26号。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5月22日和7月23日对涉案商户进行线下巡检。巡检时,未按要求对该商户《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地址信息进行核查,未对其实际经营地址与平台内公示地址是否一致进行校验,未发现实际经营地址和公示地址不一致。
,按照《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2024修订)》(食品安全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部分)编码C35341B030和编码C35232B010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2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6257.93元。
200000.00元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