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甘肃八方通汇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侯庆辉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0MA74M2LTX9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广武门街道金昌北路37号华德数码通讯广场一层大厅北侧B区01-05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市税稽一罚﹝2026﹞39号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发票开具明细和公司账户资金往来发现,存在大量小额(20000元以下)发票的发票,存在无直接收款记录的情况,经询问企业法人代表侯庆辉和财务人员,解释说:公司法人代表侯庆辉现金收款未及时汇入银行账户所致。通过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银行流水、账簿资料、申报明细核查比对,发现你单位存在销售货物通过法人代表侯庆辉个人银行账户收款的情况,经核实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法人代表侯庆辉个人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中备注为货款、商城货款、商城苹果货款的收款记录和交易对方名称明显为经营户的交易记录的交易金额合计为3,303,994.66元,此部分收入未在账簿上记载,也未进行纳税申报,存在少列收入少申报税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单位通过二维码收取销售货款未在账簿上记载,也未进行纳税申报,存在在帐簿上少列收入的行为,定性为偷税。
对追缴的增值税58,919.6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062.17元,企业所得税3,233.52元,合计64,215.31元,处以0.5倍的罚款32,107.67元。
32107.67元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06-22
2
兰市税稽一罚﹝2026﹞38号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发票开具明细和公司账户资金往来发现,存在大量小额(20000元以下)发票的发票,存在无直接收款记录的情况,经询问企业法人代表侯庆辉和财务人员,解释说:公司法人代表侯庆辉现金收款未及时汇入银行账户所致。通过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银行流水、账簿资料、申报明细核查比对,发现你单位存在销售货物通过法人代表侯庆辉个人银行账户收款的情况,经核实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法人代表侯庆辉个人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中备注为货款、商城货款、商城苹果货款的收款记录和交易对方名称明显为经营户的交易记录的交易金额合计为3,303,994.66元,此部分收入未在账簿上记载,也未进行纳税申报,存在少列收入少申报税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单位通过二维码收取销售货款未在账簿上记载,也未进行纳税申报,存在在帐簿上少列收入的行为,定性为偷税。
对追缴的增值税58,919.6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062.17元,企业所得税3,233.52元,合计64,215.31元,处以0.5倍的罚款32,107.67元。
32107.67元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06-1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6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