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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碧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壮花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9W4UCA4J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金盆金埔工业一路7号11栋101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6﹞1228号
经查明: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企业现场检查记录》,当事人存在1个关键项目问题,2个重点项目问题和3个一般项目问题。根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判定结果为当事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涉案产品“佩蜜美白淡斑修护面膜”两个批次(MFD:2026/06/13;EXP:2029/06/12;以及生产日期为2026.03.06)和“锦小妹补水保湿紧致靓肤面膜”(批号:BZXM0613;2029/06/12)未制作生产批记录、未留样。当事人共生产检查记录所涉及产品“佩蜜美白淡斑修护面膜”(MFD:2026/06/13;EXP:2029/06/12)1554盒,被抽检3盒,库存1551盒被我局执法人员扣押;生产日期为2026.03.06的“佩蜜美白淡斑修护面膜”生产数量为570盒,销售570盒;共生产“锦小妹补水保湿紧致靓肤面膜”(批号:BZXM0613;2029/06/12)100盒,未销售,库存100盒被我局执法人员扣押。根据当事人提供销售单据,“佩蜜美白淡斑修护面膜”销售价1.2元/盒;根据当事人提供“锦小妹补水保湿紧致靓肤面膜”其他批次销售单据,该产品销售价1.5元/盒。当事人放弃主张生产上述两款产品存在合法必要支出。当事人用于生产的包装材料工具、设备也用于其他正常产品的生产,没有专门的包装材料工具设备,故未对工具设备没收。综上,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涉案货值2698.8元,违法所得684元。
我局于2026年8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从轻情节。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持续有效运行。生产车间等场所不得贮存、生产对化妆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产品。”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佩蜜美白淡斑修护面膜”(MFD:2026/06/13;EXP:2029/06/12)1551盒、“锦小妹补水保湿紧致靓肤面膜”(批号:BZXM0613;2029/06/12)100盒;二、没收违法所得684元;三、罚款13000元。罚没款合计13684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
13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8
2
穗云市监处罚〔2023〕2030号
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未依照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未依照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的处罚。;
当事人:广州市碧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W4UCA4J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金盆金埔工业一路7号11栋101房 法定代表人:郑壮花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8日至当事人处检查,在当事人生产车间检查时发现其正在生产一款外包装标识“梵露诗玻尿酸钠冻干粉亮肤面膜”(净含量:25ml,批号:FLS2023.10.25,限用日期:2026.10.24,生产企业:广州市碧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生产车间共发现200袋,在当事人成品仓库共发现48000袋上述产品,在当事人包材仓库共发现上述产品半成品包材5200袋。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标识限用日期与实际不符,因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对上述产品及包材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8日生产外包装标识“梵露诗玻尿酸钠冻干粉亮肤面膜”(净含量:25ml,批号:FLS2023.10.25,限用日期:2026.10.24,生产企业:广州市碧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共48200袋,产品未售出,当事人提供成本核算表,成本价0.19元/袋。 鉴于当事人上述产品未售出,可认定上述批次产品总货值48200×0.19=9158元,当事人违法所得0元。当事人称,用于生产这个产品的工具、设备也用于其他正常产品的生产,没有专门的工具设备,也没有其他原料、包装材料剩余,因此未对当事人工具、设备进行没收。 我局于2023年11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梵露诗玻尿酸钠冻干粉亮肤面膜”(净含量:25ml,批号:FLS2023.10.25,限用日期:2026.10.24,生产企业:广州市碧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成品48200袋、半成品包材5200袋; 二、罚款12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
12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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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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