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秀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0902MA40JB7965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濮阳市华龙区京开大道与中原路交叉口向南500米路东596号1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0-19
(2022)豫0902民初7314号
排除妨碍纠纷
刘**
濮阳东方医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2
2019-12-30
(2019)京0105民初83244号
名誉权纠纷
范**
濮阳东方医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3
2019-12-30
(2019)京0105民初83243号
名誉权纠纷
韩*
濮阳东方医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4
2019-06-11
(2019)浙03民初180号
侵害作品网络传播权纠纷
温州小短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濮阳东方医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19-05-31
(2019)京0105民初44461号
肖像权纠纷
范**
濮阳东方医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6
2019-05-16
(2019)浙03民初180号
侵害作品网络传播权纠纷
温州小短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濮阳东方医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19-04-26
(2019)京0491民初3636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
濮阳东方医院
北京市互联网法院人民法院
8
2019-04-02
(2019)京0491民初3636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
濮阳东方医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0-04-10
(2019)京0105民初83243号
名誉权纠纷
濮阳东方医院
裁判文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1-24
2020-10-10
(2020)豫0902民初9813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岳**与濮阳东方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7-07
2020-03-30
(2019)京0105民初83244号
名誉权纠纷
范**与濮阳东方医院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07-07
2020-03-30
(2019)京0105民初83243号
名誉权纠纷
韩*与濮阳东方医院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9-10-31
2019-07-25
(2019)京0491民初3637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濮阳东方医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09-01
2019-07-11
(2019)浙03民初180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温州小短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濮阳东方医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03-05
2018-12-07
(2018)豫0902民初6179号
租赁合同纠纷
河南省大西洋传媒机构有限公司与濮阳东方医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5906.40元
民事案件
7
2018-09-25
2016-12-13
(2016)豫09民终2313号
广告合同纠纷
河南上上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濮阳东方医院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6-09-02
2016-09-02
(2016)豫0902民初2379号
广告合同纠纷
河南上上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濮阳市东方医院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48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16-02-26
2016-02-26
(2016)豫民申205号
民事案由
王**与濮阳县人民医院、濮阳市中医医院卫生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5-02-05
2015-02-05
(2014)华法民初字第1079号
民事案由
原告王**诉濮阳县人民医院、濮阳市中医院、濮阳东方医院及洛阳正骨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濮市监处罚〔2026〕142号
经查,2025年5月19日,当事人利用打火机作为宣传载体,在其外表面印有“手瘾过度现在秒射勃起困难如何恢复持久度,割掉包皮告别敏感,完成性福大事”等宣传语,当事人共制作上述打火机400个,制作费用共计260元,并雇佣人员在路边免费向路人发放,发放费用共计200元。本案广告费用共计460元(含打火机制作费260元及人工发放费200元)。 另查,通过与当事人提供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对,其发布的上述医疗广告内容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发布含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及未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责令当事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建议对当事人罚款:542.8元。
542.80元
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