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鑫宏绅宝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建平 | 注册资本:5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1MAE5MJFG5A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道红霞村华中动力产业园2期2号-3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247号
经查明,2026年6月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如下问题:
1、外检小设备送检期间仍在开展检测活动。
2、系统录入引车员信息与实际签字引车员不一致。
3、设备校准结果确认不规范。
4、设备管理不规范,停用设备未贴“停用”标识(底盘间隙仪),轮重检验台滚筒磨损。
5、培训内容不足。
对检查发现上述5个问题,当事人无异议。
针对“外检小设备送检期间仍在开展检测活动。”的问题,经查明,依据GB 38900-20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表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对应方法序号4检验车身外观的检验方法规定:“......对大型客车、重中型货车、重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重中型挂车,在平整场地上使用钢直尺,在距地1.5m高度内,测量第一轴和最后轴(对挂车仅测最后轴)上方的车身两侧对称部位的高度”、项目序号4检验轮胎的检验方法规定“检查轮胎花纹深度时,对大型客车、重中型货车、重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的转向轮使用轮胎花纹深度计测量”、项目序号6检验转向和传动的检验方法规定“......对大型客车、重中型货车、重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危险货物运输车使用转向角测量仪测量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根据以上规定,对大型客车、重中型货车、重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危险货物运输车需要用钢直尺、轮胎花纹深度计、转向参数测试仪进行检测,当事人于2026年3月5日下午16时将之前检定/校准合格的设备(钢直尺(规格型号:1500mm、出厂编号:/、生产厂家:得力)、转向参数测试仪(规格型号:YY-CA、出厂编号:5022409、生产厂家:淄博严宇)、数显轮胎花纹深度尺(规格型号:25.4MM、出厂编号:SCD-01、生产厂家:/))送检,于2026年3月6日下午14时将送检设备取回,2026年3月6日8时起,当事人对重型半挂牵引车(鄂AJS093)和重型自卸货车(鄂APU280)进行检验。检验时,应当使用钢直尺检测涉案车辆栏板高度,使用轮胎花纹深度计检测轮胎花纹深度,使用转向参数测试仪检测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因当事人原检定/校准合格的上述三种设备已到有效期且正在进行校准/检定,当事人即使用备用的钢直尺(规格型号:1.5M,出厂编号:00722058,生产厂家:曙光)、轮胎花纹深度计(规格型号:25.4MM,出厂编号:/,生产厂家:温岭市精华工具有限公司)、转向参数测试仪(规格型号:YY-CA,出厂编号:6020901,生产厂家:淄博严宇)进行检测。但上述备用设备未经检定或校准。检测后,当事人据此出具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编号:260306420002N0538041、260306420002N0533062)。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备用的钢直尺、轮胎花纹深度计、转向参数测试仪的购买票据以及产品合格证明。当事人案发后于2026年6月28日对上述备用设备进行了校准/检定,提供了校准/检定证书。
针对“系统录入引车员信息与实际签字引车员不一致。”的问题,依据《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第十二条的规定:“机动车检验引车员应持有与检验车型相对应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两年以上驾龄。”,经查看鄂ADC908引车员视频.mp4”(哈希值:47df813afa6a20e96871dd5e33aae9f8)、“鄂A92S9W引车员视频.mp4”(哈希值:e912d8131cf6c79138f68f5fee37ae25)检验视频,上述俩辆车实际引车员与签字引车员一致,当事人提供的实际引车员驾照显示两名引车员持有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与检验车型相对应,驾龄均有两年以上,该问题系当事人在系统录入操作中存在失误所致。
另,针对现场检查发现的其余问题:1、设备校准结果确认不规范。2、设备管理不规范,停用设备未贴“停用”标识(底盘间隙仪),轮重检验台滚筒磨损。3、培训内容不足。以上问题当事人已经进行整改,2026年6月16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情况说明和整改报告,对存在的问题逐一进行分析,组织检测人员开展培训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相关标准法规。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版)第二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通报批评;
2.罚款14000元。
14000.00元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