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昌县志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成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1030MAD11Y5364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工业园区莲爽大道致纯食品公司研发大楼(四楼8609-8610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抚广市监处罚﹝2026﹞30号
一、当事人违反了《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社区门楼牌编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抚府办发[2004]103号)第四条中的“(三)门楼牌工本费、安装费由县、区(开发区)级财政承担,并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不得向产权单位和属个人产权者收取任何费用。”的规定,于2023年12月至2026年4月期间以30元/户的价格向桥南、桥北、羊面岭、老工会四个小区共计449户业主收取了13470元门牌费。当事人在2023年12月6日及2025年9月29日与广昌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第三条第11项“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竣工验收资料、合同等物业档案、住户用户档案以及物业维护、更新费用的账务。”中明示物业服务涵盖住户用户资料管理,2023年12月至2026年4月期间当事人以20元/户的价格向桥南、桥北、羊面岭、老工会四个小区共计448户业主另行收取“入伙资料费”8960元,提供入伙资料管理服务。我局于2026年5月29日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抚广市监稽二责退〔2026〕1号)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多收款项,当事人同日收到责令退款通知书。当事人于2026年6月1日发布门牌费及入伙资料费退款公告,并通过电话联系业主进行退款,截止2026年7月8日,共退还449户业主门牌费13470元,448户业主入伙资料费8960元,共计退款2.2430万元。 二、当事人多收取门牌费13470元,违法所得13470元。多收取入伙资料费8960元,违法所得8960元。
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依据该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业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综合本案实情,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处违法所得0.5倍罚款6735元,上缴国库。 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行为,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关明码标价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综合本案实情,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465元,上缴国库。 综上,根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原则,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8200元,上缴国库。
8200.00元
广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