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文琢注册资本:4522603.2948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0007014649754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河西工业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14
买卖合同纠纷
辽宁三华耐火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力安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9-04
产品责任纠纷
中车山东风电有限公司
济南三鼎物资有限公司,山东中普联合钢材销售有限公司,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3
2025-09-04
产品责任纠纷
中车山东风电有限公司
济南三鼎物资有限公司,山东中普联合钢材销售有限公司,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4
2025-07-22
(2025)内02民终22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包头市庆久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5-07-18
(2025)内0203民初4145号
劳动争议
孙**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6
2025-07-16
(2025)内02民终22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包头市庆久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5-07-15
(2025)内0203民初415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刘**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广厦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8
2025-07-08
(2025)内02民终220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刘**
内蒙古广厦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5-07-08
(2025)辽0211民初36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康佳环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10
2025-07-07
(2025)内02民终22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包头市庆久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6-23
(2026)内0203民初249号
劳务合同纠纷
王*
李**
裁判文书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
2025-11-05
(2025)辽08民终2130号
应收账款质权纠纷
辽宁三华耐火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力安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9-11
买卖合同纠纷
辽宁三华耐火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力安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开庭传票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5-02-08
(2024)辽0882民初3009号
应收账款质权纠纷
辽宁三华耐火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力安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5
2024-12-17
(2024)辽0882民初3009号
应收账款质权纠纷
辽宁三华耐火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力安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6
2024-08-07
买卖合同纠纷
辽宁三华耐火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力安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7
2024-05-20
(2024)内0203民初272号
合伙合同纠纷
韩**
包头翰达设备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8
2024-03-21
合伙合同纠纷
韩**
包头翰达设备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9
2024-02-29
(2023)内02民终3547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包头市钢兴实业(集团)工程修建有限公司
霍**
裁判文书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3-07-06
(2022)辽0882民初723号
执行异议之诉
辽宁大石桥隆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三华耐火集团有限公司,翔宇科技(营口)有限公司,辽宁力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刘**,尤**,刘**,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裁判文书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6-23
2025-11-04
(2025)辽08民终2130号
应收账款质权纠纷
辽宁某甲公司、辽宁某乙公司,内蒙古某公司应收账款质权纠纷一案
民事案件
2
2026-03-06
2026-03-04
(2026)内0203执621号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贺*;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执行案件
3
2026-01-06
2025-12-08
(2025)内0203民初415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内蒙古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内蒙古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60681.00元
民事案件
4
2026-01-04
2025-12-08
(2025)内0203民初647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刘*;内蒙古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14204.00元
民事案件
5
2025-09-23
2025-07-16
(2025)内02民终219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某与被上诉人内蒙古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5-07-01
2024-08-29
(2024)内0207民初1427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杨*、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7931.80元
民事案件
7
2025-06-28
2025-05-21
(2025)内02民终1171号
劳动争议
内蒙古某股份有限公司、郑**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5-06-24
2023-06-27
(2023)内0203民初69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姜*、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842055.00元
民事案件
9
2025-06-24
2025-04-30
(2025)内0203民初24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包头市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某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85451.00元
民事案件
10
2025-06-13
2023-01-31
(2022)内0203民初441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华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350795.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昆市监处罚〔2026〕253号
当事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在用的10台压力容器其中设备号:R024010、R024013、R024014、R024009、R024011、R024012、R023959、R024008为一类压力容器,设计使用年限:10年,设计压力0.88MPa,容积分别为3m33、4m3、5m3,现场工作压力0.5MPa,投入使用日期为2022年12月26日至2023年1月3日;设备号:R007470为二类压力容器,设计使用年限:20年,投入使用日期2014年7月,设计压力为2.64MPa,运行压力为1.0MPa,设备号:R009489为二类压力容器,设计使用年限:20年,投入使用日期2014年10月,设计压力为2.45MPa,运行压力为1.6MPa,上述10台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当事人使用的设备号:D001329的压力管道是2024年老旧压力管道改造项目,其中OX-05机总冶炼氧管道(管径159*6、设计压力2Mpa、常温、氧气管道)、OX-01管网-8#9#转炉冶炼氧管道(管径426*8、设计压力2.5Mpa、常温、氧气压力管道)、MS-01管网-2#公路中压蒸汽1#道(管径273*12、设计压力3.7Mpa、温度440℃、中压蒸汽)、MS-02管网-1#公路四高炉区中压蒸汽2#道(管径273*12/219*12、设计压力3.7Mpa、温度440℃、中压蒸汽)定期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8月,设备号:D002212的压力管道分为2个管道单元D002212_2蒸汽管道(管径325*8、设计压力0.55Mpa、温度280℃、蒸汽)、D002212_1蒸汽管道(管径426*8、压力1Mpa、温度280℃、蒸汽),安装监督检验为2017年12月,该压力管道应在三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按规定对上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进行定期检验,并持续使用超过检验有效期的特种设备。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各厂在用的其他563条压力管道,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按规定对上述压力管道进行安装监督检验,并持续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命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给予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当事人使用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命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给予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420000.00元
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昆都仑区知识产权局)
2026-07-08
2
(包)应急罚﹝2026﹞调-4-10号
存在现场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发现用于固定吊装蒸发冷却器直段构件的钢丝绳绳夹未起到安全固定作用,缺少对冷却器直段更换项目作业安全防护的隐患排查,缺少对吊装稳定性的评估和确认。对外包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对特种工程公司施工方案执行、技术标准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现场作业组织、安全等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违法行为。
对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炼钢厂处以罚款520,000.000(大写:人民币伍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520000.00元
包头市应急管理局
2026-03-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