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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好旺副食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袁远芝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81MADWLP0C0D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赤水市官渡镇官塘社区犀牛望月3-1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市监处罚〔2026〕69号
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回执在赤水市官渡镇官塘社区犀牛望月3-16号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6年1月购进1件小郎酒(无供货商资质和票据),共计24瓶,进价为10元/瓶,售价为15元/瓶,自用4瓶,现场剩余20瓶。2026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执法人员通过扫描小郎酒瓶盖上的二维码,显示结果系假货。同日,上述案涉小郎酒经四川郎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不是四川郎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确认为侵犯四川郎酒股份有限公司商标“郎”专用权的产品。“郎”商标于2005年7月30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古蔺县久盛投资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号为第230457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5年7月29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至案发,本案货值金额共计36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袁远芝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本局具有管辖权; 2.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4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进行依法扣押及数量的事实; 4.对袁远芝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进货来源、数量以及销售情况等事实; 5.四川郎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真伪鉴定证明书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小郎酒为假冒产品的事实。 6.投诉登记表1份,证明案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小郎酒20瓶; 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遵义市赤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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