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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蒙根山油脂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志强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902MA0N47E40B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察哈尔工业园区机场路西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集市监处罚〔2026〕80号
当事人系经本局登记依法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持有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21501900202089,食品类别为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发证日期:2024年08月20日,有效日期至:2029年08月19日。2025年11月10日,当事人组织生产规格为5L/桶的压榨葵花仁油共计43桶。其中42桶于当日全部销售给赤峰市淑果粮油经销处,销售单价50元/桶,销售金额合计2100元;另有1桶作为留样产品存放于留样库,未纳入商品销售,亦未在生产记录和成品入库记录中如实体现。   2026年3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科学研究院对红山区源美果菜粮生鲜超市销售的该批次产品进行抽检,过氧化值实测值为0.29g/100g(标准指标≤0.25g/100g),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   关于不合格原因,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主张系下游经销商储存不当所致。经核查,该主张不成立。根据抽检系统中上传的现场照片显示,下游经销商红山区源美果菜粮生鲜超市对涉案产品实际为避光存放,符合植物油储存条件;且涉案产品从当事人生产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至抽检地(赤峰市红山区)运输路程较短,运输时间有限,正常运输条件下不足以导致油脂过氧化值大幅升高并超标。经对全案证据综合研判,当事人在出厂自检时过氧化值虽未超出标准限值,但已处于临界状态,在后续正常的流通、储存期间进一步氧化,最终导致抽检时超标。故当事人主张不合格系下游经销商储存不当所致,缺乏事实依据,本局不予采信。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发布了召回公告,但已销售的42桶产品均未能召回。当事人已提交整改报告,称已进行整改并承诺加强质量管理和终端储存管理。   另查明,当事人在首次提供记录时仅记录42桶销售产品,未将留样库内1桶纳入生产记录和成品入库记录,存在生产记录不完整的问题。经第二次现场检查调取完整记录后,当事人予以承认并解释为内部管理习惯所致。   关于生产成本:当事人在第二次询问中表示,除原料成本外,其他成本(人工、折旧、能耗等)无法提供核算依据,且榨油出油率无法准确计算,故该批次产品的总生产成本无法确定。当事人仅提供了葵花籽原料进货收据(3600元)及榨油废料(葵花饼)销售单(1560元),可据此算出直接原料成本为2040元,但因无法核算全部成本,本局不将此作为货值金额或违法所得的计算依据。本案货值金额按同类产品市场价格计算,违法所得按实际销售所得认定。   本案货值金额计算如下:销售部分42桶×50元/桶=2100元;留样库内1桶虽未销售,但应按同类产品市场价格计算货值,即1桶×50元/桶=50元;合计货值金额为2150元(不足一万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已销售部分的收入2100元。
当事人生产的压榨葵花仁油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主张不合格原因系下游经销商储存不当所致,但经核查,抽检系统上传的现场照片显示下游经销商实际为避光存放,符合植物油储存条件;且涉案产品从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至赤峰市红山区运输路程较短,运输条件正常,不足以导致过氧化值大幅升高并超标。涉案产品出厂时过氧化值虽未超出标准限值,但已处于临界状态,在正常流通储存条件下即超标,说明产品质量本身存在缺陷。故当事人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局不予采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涉案货值金额2150元不足一万元,应当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集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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