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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泓润发到家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继红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7100MAC8TCC2X2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商业综合配套一期项目南区9#楼电影院负一、负二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新)市监(一分)罚﹝2025﹞27号
2025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单号:21620124002025112812503439)依法对兰州泓润发到家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在粉条专区货架上发现12包分装标签标注为“龙口粉丝”的散装粉丝,系该超市将夏邑县龙和食品厂生产的散装龙和牌粉丝自行分装并销售。该超市负责人李彦龙全程陪同检查并确认。经查,“龙口粉丝”是地理标志产品,2002年09月10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92号),批准对龙口粉丝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地域范围为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莱阳市、莱州市现辖行政区域。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5日从金港糖酒市场鼎顺副食批发部购进夏邑县龙和食品厂生产的散装粉丝10千克,合计100元。后按照0.4千克左右的重量分装,标注“龙口粉丝”标签后以每千克15元的价格销售。截止12月2日,当事人累计销售5.972千克,累计销售金额89.57元;现场扣押标注“龙口粉丝”的粉丝12包4.028千克,货值金额60.42元。累计销售和扣押标注“龙口粉丝”标签的粉丝货值金额合计149.99元。
1.没收标注“龙口粉丝”地理标志的龙和牌粉丝12包,合计4.028千克;2.没收违法所得89.57元;3.处货值金额149.99元50%的罚款74.99元。以上合计罚没款164.56元,上缴国库。
74.99元
兰州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一分局
2025-12-30
2
(兰新)市监罚〔2025〕22号
经查,当事人兰州泓润发到家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30日,从兰州稻香阁农业有限公司购进的大葱,共购进了11.8kg,购进单价格是1.5元/kg,购进总价为17.7元;统一的销售单价为3.96元/kg,7月31日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买样6kg,剩余的5.8kg大葱已全部销售,销售总价为46.73元,获利29.03元。2025年9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的编号为№:SP-GC2025-1418的检验报告显示:该大葱抽样检验,标准指标噻虫嗪≦0.3,实测值噻虫嗪为0.75,结论为:“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大葱的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行为,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大葱的进货票据、农产品合格证明,只提供了供应方兰州稻香阁农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当事人未按要求提供大葱的票据、农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构成了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事实。 2025年1月3日,当事人从兰州中信商贸有限公司购进 6桶食品品名:“M豆”牛奶巧克力豆分享装,购进单价是31元/桶,购进总价为186元。销售单价是42.5元/桶,2025年1月11日售出1桶,2025年1月28日售出1桶,2025年3月15日售出1桶,2025年9月8日售出2桶(已过期),共销售了5桶,其中2025年9月8日售出2桶为过期食品,2桶共计85元,获利23元。2025年9月8日,接到举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超市内食品区货架发现1桶超过保质期的M豆”牛奶巧克力豆(生产日期2024年9月7日,保质期为365天;2025年9月6日到有效期),现场下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兰新)市监(食)扣[2025]1号,进行查扣。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M豆”牛奶巧克力豆的行为,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对兰州泓润发到家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 1.警告; 2.罚款:金额30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金额131.73元; 4.没收非法财物:没收1桶超过保质期“M豆”牛奶巧克力豆;;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肆项,罚没款合计30131.73元,大写叁万零壹佰叁拾壹元柒角叁分整。
30000.00元
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9
3
(兰新)市监罚字﹝2025﹞22号
2025年7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对兰州泓润发到家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大葱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8月25日,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编号为№:SP-GC2025-1418的检验报告:该大葱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兰州泓润发到家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现场送达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编号为:№:SP-GC2025-1418的检验报告,兰州泓润发到家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苗文娟当场签收了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该公司负责人对检验检测结果表示无异议,不要求复检,认可检验结论。2025年9月8日,根据举报兰州泓润发到家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过保质期食品,当日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检查,在该超市食品区货架发现超过保质期食品品名:“M豆”牛奶巧克力豆分享装(此日期前最佳/生产日期见桶底/20240907/20250906,净含量为270克)1桶,共计1桶。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进销货票据,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兰新)市监(食)扣〔2025〕1号,对超过保质期的1桶“M豆”牛奶巧克力豆予以扣押。2025年9月10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处理。经查:当事人兰州泓润发到家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30日,从兰州稻香阁农业有限公司购进的大葱,共购进了11.8KG,购进单价格是1.5元/KG,购进总价为17.7元;统一的销售单价为3.96元/KG,7月31日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买样了6KG,剩余的5.8KG大葱已全部销售,销售总价为46.73元,获利29.03元。2025年9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的编号为№:SP-GC2025-1418的检验报告显示:该大葱抽样检验,标准指标噻虫嗪≦0.3,实测值噻虫嗪为0.75,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大葱的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行为,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大葱的票据、农产品合格证明,只提供了供应方营业执照,当事人未按要求提供大葱的票据、农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构成了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事实。2025年1月3日,当事人从兰州中信商贸有限公司购进6桶食品品名:“M豆”牛奶巧克力豆分享装,购进单价是31元/桶,购进总价为186元。销售单价是42.5元/桶,2025年1月11日售出1桶,2025年1月28日售出1桶,2025年3月15日售出1桶,2025年9月8日售出2桶(已过期),共销售了5桶,其中2025年9月8日售出2桶为过期食品,2桶共计85元,获利23元。2025年9月8日,接到举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超市内食品区货架发现1桶超过保质期的M豆”牛奶巧克力豆(生产日期2024年9月7日,保质期为365天;2025年9月6日到有效期),现场进行扣押。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M豆”牛奶巧克力豆的行为,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兰州泓润发到家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此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证据二:经营者张继红《居民身份证》一份(复印件),负责人苗文娟《居民身份证》一份(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一份,此证据证明苗文娟的身份及接受询问的合法性;证据三:《现场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此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事实;证据四:对委托负责人苗文娟的询问(调查)笔录4份,此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经过等事实;证据五:2025年9月1日,当事人签收的检验结果通知书及编号为(№:SP-GC2025-1418)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签收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对检验检测结果表示无异议,不要求复检,认可检验结论事实;证据六:《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兰新)市监(食)扣[2025]1号,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扣押;证据七:“M豆”牛奶巧克力豆的食品标价签、食品购销凭证、销售单据各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事实;证据八:购进大葱的营业执照、大葱进货单据、大葱销售单据各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大葱属于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事实;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进行整改的事实。2025年12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兰新)市监罚告〔2025〕2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局认为:1、当事人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事实,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行政处罚。2、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事实。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3.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M豆”牛奶巧克力豆的行为,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对其行为应作出处罚。综合考虑当事人销售的大葱的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行为,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销售大葱只有11.8KG,数量较少,违法金额低,案发后积极提示召回,违法行为轻微,危害性较小,且事后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M豆”牛奶巧克力豆的行为,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只有3桶M豆”牛奶巧克力豆,超过保质期1天,违法时间短数量较少,违法行为轻微,危害性较小,且事后积极配合调查,进行整改。参照《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甘市监发〔2023〕167号)第六条第三款“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第十条第(一)项及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的”。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给予减轻处罚。
1、当事人未按要求提供大葱的票据、农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构成了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2、当事人销售的大葱的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行为,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综合裁量,给予减轻行政处罚:①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6.73;②处罚款15000元,上缴国库。3、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M豆”牛奶巧克力豆的行为,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经综合裁量,给予减轻行政处罚:①没收1桶超过保质期“M豆”牛奶巧克力豆;②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5元;③处罚款15000元,上缴国库。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合计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1桶超过保质期“M豆”牛奶巧克力豆;3、没收违法所得131.73元;4、罚款人民币30000元。罚没款两项共计30131.73元,上缴国库。
45000.00元
2028-12-17
2025-12-19
4
兰新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3号
兰州新区消防救援支队消防监督人员对兰州泓润发到家商贸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商业综合配套一期项目南区9#楼电影院负一、负二层。单位法定代表人:张继红)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手续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超市存在2项重要事项与承诺内容不符,抽查的3个防火分区的3个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2个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未设置防烟设施,1个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设置防烟设施但无法联动控制启动。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兰新消安检字〔2024〕0026号)、《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兰新消安许限字〔2024〕第0005号)、现场照片、房屋租赁合同、面积证明、陈景锋和王剑的《询问笔录》、从轻减轻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
兰州新区消防救援支队消防监督人员对兰州泓润发到家商贸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商业综合配套一期项目南区9#楼电影院负一、负二层。单位法定代表人:张继红)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手续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超市存在2项重要事项与承诺内容不符,抽查的3个防火分区的3个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2个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未设置防烟设施,1个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设置防烟设施但无法联动控制启动。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兰新消安检字〔2024〕0026号)、《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兰新消安许限字〔2024〕第0005号)、现场照片、房屋租赁合同、面积证明、陈景锋和王剑的《询问笔录》、从轻减轻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参照《甘肃省消防救援机构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细则》第二部分第一条第三项、第一部分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兰州泓润发到家商贸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停产停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单位出具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扫描通知书上二维码或登录甘肃政务服务网(HTTPS://ZWFW.GANSU.GOV.CN)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
30000.00元
兰州新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5-01-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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