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川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燕 | 注册资本:2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5225501321128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文澜街道锦华路七彩滇南1-2幢3楼302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1-25
(2020)云2503行初49号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登记
袁**
蒙自市自然资源局
蒙自市人民法院
2
2020-11-25
(2020)云2503行初48号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登记
袁**
蒙自市自然资源局
蒙自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9-12
(2023)云2503民初283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蒙自川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白**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蒙自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1-28
2025-06-20
(2025)云2503民初242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蒙自某有限公司;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57643.71元
民事案件
2
2019-12-31
2019-04-23
(2019)云2503执异19号
企业借贷纠纷
蒙自川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红河州福山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9-12-31
2019-11-07
(2019)云2503民初1585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周**与蒙自川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7-10-26
2017-06-10
(2017)云2503执1号
企业借贷纠纷
蒙自XX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红河州XX商贸有限公司、蒙自XX纸制品厂、蒙自XX纸箱加工厂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7-09-30
2016-12-05
(2016)云2503民初2518号
企业借贷纠纷
蒙自川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与红河州福山商贸有限公司、蒙自孟达纸制品厂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970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17-08-05
2016-12-05
(2016)云2503民初2518号
企业借贷纠纷
蒙自川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与红河州福山商贸有限公司、蒙自孟达纸制品厂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970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6-12-05
2016-12-05
(2016)云2503民初2518号
企业借贷纠纷
蒙自川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与红河州福山商贸有限公司、蒙自孟达纸制品厂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97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蒙﹞综罚决字﹝2026﹞第0088-1号
2025年2月4日,建设单位蒙自川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与施工单位蒙自天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股东集体决策边施工边办理相关手续。2025年3月4日,蒙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检查中发现该项目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申请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并于当日作出蒙建停字[2025]第0302号《蒙自市房屋市政工程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建设方、施工方停止施工,建设方立即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恢复施工。但该工程一直未停止施工。至2025年12月停工时,23号楼已建至14层、27号楼已建至15层。2026年7月8日,该项目(南湖·新世界)23、27号楼的设计文件施工图、消防工程审查为合格。但施工许可证及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至今未办理。因建设方与施工方未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已完成的工程总造价由蒙自川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委托云南监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红河州分公司进行评估,经评估完成工程总造价为壹仟玖佰壹拾肆万贰仟柒佰壹拾玖元贰角肆分(¥:19142719.24元)。现该工程尚未完工。
2025年2月4日,建设单位蒙自川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与施工单位蒙自天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股东集体决策边施工边办理相关手续。2025年3月4日,蒙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检查中发现该项目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申请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并于当日作出蒙建停字[2025]第0302号《蒙自市房屋市政工程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建设方、施工方停止施工,建设方立即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恢复施工。但该工程一直未停止施工。至2025年12月停工时,23号楼已建至14层、27号楼已建至15层。2026年7月8日,该项目(南湖·新世界)23、27号楼的设计文件施工图、消防工程审查为合格。但施工许可证及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至今未办理。因建设方与施工方未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已完成的工程总造价由蒙自川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委托云南监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红河州分公司进行评估,经评估完成工程总造价为壹仟玖佰壹拾肆万贰仟柒佰壹拾玖元贰角肆分(¥:19142719.24元)。现该工程尚未完工。你公司建设的(南湖·新世界)23、27号楼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于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参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二、建筑业部分(三)工程质量类455适用条件一般(施工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施工,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3%以上1.7%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对你公司处以工程合同价款1.5%的罚款,即罚款贰拾捌万柒仟壹佰肆拾元整(¥:287140元)计:工程总造价19142719.24元×1.5%=287140元。 你公司在蒙自市城市棚户区大园梓片区建设项目(南湖·新世界)23、27号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规定进行处罚。参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二、建筑业部分(三)工程质量类450、452适用条件一般(施工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对建设单位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叁拾陆万元整(¥:360000元)。 你公司未办理上述手续的行为虽然违反多个规定,但均是擅自施工的行为导致,违反的规定涉及的手续之间环环相扣,缺少前置手续则无法办理后置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叁拾陆万元整(¥:360000元)。
647140.00元
蒙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8-18
2
﹝蒙﹞综罚决字﹝2026﹞第0088-2号
蒙自市城市棚户区大园梓片区建设项目(南湖·新世界)23、27号楼位于蒙自市锦华路东南侧。总建筑面积44254.74平方米,居住建筑最高层数26层,高度78.1米,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为蒙自川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蒙自天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于2025年2月6日开工建设,2025年2月4日,建设单位蒙自川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与施工单位蒙自天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股东集体决策边施工边办理相关手续。2025年3月4日,蒙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检查中发现该项目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申请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并于当日作出蒙建停字[2025]第0302号《蒙自市房屋市政工程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建设方、施工方停止施工,建设方立即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恢复施工。但该工程一直未停止施工。至2025年12月停工时,23号楼已建至14层、27号楼已建至15层。2026年7月8日,该项目(南湖·新世界)23、27号楼的设计文件施工图、消防工程审查为合格。
蒙自市城市棚户区大园梓片区建设项目(南湖·新世界)23、27号楼位于蒙自市锦华路东南侧。总建筑面积44254.74平方米,居住建筑最高层数26层,高度78.1米,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为蒙自川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蒙自天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于2025年2月6日开工建设,2025年2月4日,建设单位蒙自川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与施工单位蒙自天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股东集体决策边施工边办理相关手续。2025年3月4日,蒙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检查中发现该项目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申请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并于当日作出蒙建停字[2025]第0302号《蒙自市房屋市政工程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建设方、施工方停止施工,建设方立即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恢复施工。但该工程一直未停止施工。至2025年12月停工时,23号楼已建至14层、27号楼已建至15层。2026年7月8日,该项目(南湖·新世界)23、27号楼的设计文件施工图、消防工程审查为合格。蒙自市城市棚户区大园梓片区建设项目(南湖·新世界)23、27号楼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规定进行处罚。参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二、建筑业部分(六)消防类 建设工程消防管理651适用条件轻微(特殊建设工程的实际规模(面积、高度)为对应特殊建设工程界定标准规模5倍以下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对你公司罚款陆万元整(¥:60000元)。
60000.00元
蒙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8-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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