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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捷平货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奇可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30502MA08KMY852所属地区:河北省
企业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泉东街道办事处辛店村北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06
(2024)冀0502民初2837号
民间借贷纠纷
邢台捷平货运有限公司
王*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2
2025-01-09
(2024)鄂0191民初10297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邢台捷平货运有限公司,赵*,李*,李**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3
2024-12-12
(2024)冀0502民初2837号
民间借贷纠纷
邢台捷平货运有限公司
王*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4
2024-12-12
(2024)冀0502民初2714号
民间借贷纠纷
邢台捷平货运有限公司
家**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5
2024-12-12
(2024)冀0502民初2715号
民间借贷纠纷
邢台捷平货运有限公司
家**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6
2024-03-27
(2024)冀0502民初874号
民间借贷纠纷
邢台捷平货运有限公司
李**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7
2024-03-27
(2024)冀0502民初873号
民间借贷纠纷
邢台捷平货运有限公司
李**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8
2023-08-1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9
2022-07-04
(2022)津0118民初323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沧州万通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陈**,邢台捷平货运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10
2022-06-27
(2022)津0118民初323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沧州万通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陈**,邢台捷平货运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1-17
民间借贷纠纷
邢台捷平货运有限公司
闫康;王凯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2
2024-12-27
(2024)冀0502民初2715号
民间借贷纠纷
邢台捷平货运有限公司
家业凯;李尽敏;刘爱民
裁判文书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3
2024-12-27
(2024)冀0502民初2714号
民间借贷纠纷
邢台捷平货运有限公司
家业凯;李尽敏;刘爱民
裁判文书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4
2024-10-25
民间借贷纠纷
邢台捷平货运有限公司
闫康;王凯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5
2024-10-25
民间借贷纠纷
邢台捷平货运有限公司
家业凯;李尽敏;刘爱民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2-13
2024-05-24
(2024)冀0502民初874号
民间借贷纠纷
邢台某某某某有限公司、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4466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2-11-03
2022-07-14
(2022)鲁1621民初226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郭**、邢台捷平货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3751.68元
民事案件
3
2022-08-12
2022-07-14
(2022)鲁1621民初227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郭**、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01-07
2021-11-25
(2021)鄂1221民初235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罗**、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76693.90元
民事案件
5
2021-06-29
2021-06-23
(2021)冀0130民初108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马*、杜*等与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内交综执(九)01简罚(2026)032号
2026年07月31日11时00分,执法人员牛茹(05000017813)、徐晓男(05000017551)在检查中发现,在G65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伊金霍洛镇成陵收费站(G65包茂高速出口),潘志国驾驶邢台捷平货运有限公司所拥有-冀EV3780(挂车号:冀E7E80挂)属于大件运输车辆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经现场勘验,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86米,车货总宽度3.3米,车货总长度18.2米,车货总质量39吨,司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大件运输许可证上述事实,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用以证明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现场状况等关键事实;证据2:当事公司的营业执照、道路运输证、及道路运输许可证信息;证据3:当事公司车辆的主车、挂车行驶证及车货重量信息;证据4:当事公司车辆司机的身份证、驾驶证及个人从业资格证信息;证据5:当事公司法人授权信息;证据6:现场车辆前中后信息;证据7:现场车辆测量长宽高信息。予以佐证。
罚款人民币1000元
1000.00元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6-07-31
2
2024永交罚决字第0073号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责令当事人改正;罚款壹仟元
1000.00元
永年区交通运输局
2024-05-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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