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鑫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剑敏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521MADBGG9C70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新市镇环北路269号1号楼1楼106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市监处罚〔2026〕481号
2026年6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准备车间内发现有三台起重机械,从车间外至内型号分别为:LDCH10t-19.5m,出厂编号为2512049;LDCH5t-19.5m,出厂编号为2502006;LDP10t-19.5m,出厂编号为2512060;通过调阅当事人监控,其监控显示在2026年6月4日12时55分开始,当事人员工通过外侧两台起重机械进行货物搬运(出厂编号为2512049及2502006),执法人员在特种设备在线系统查询到上述两台起重机械处于待用未登记状态,当事人无法出示上述两台起重机械有效的检验报告。
1、当事人使用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2、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起重机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3、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住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属于应办理变更登记未按照规定办理的违法行为。1、当事人使用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改正,不再责令其改正;2、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40000元。3、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住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综上,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40000元,上缴国库。
40000.00元
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